一、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有什么限制2025,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有什么限制
法律分析: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小于普通公民。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限制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小于普通公民,具体如下:政治公众人物的姓名、学历、学位、家庭住宅信息等信息应当。政治公众人物的其他生活信息也应部分披露。对自愿公众人物,应适当限制其隐私权,牺牲其部分隐私权,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
法律分析: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人活动和个人隐秘空间。个人信息包括不愿为外人公开的居住条件、身体上生理或心理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个人的私人活动是指与所从事的职业完全有关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为什么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法律分析:
隐私权的内容很多,起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指权利主体能够完全依自己的意志来支配自己的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与破坏的权利。包括普通人的私生活不受非法窥视和骚扰、公民的住宅神圣不侵犯等。保障自然人个人生活的安宁显然为了是维护民事主体的起码人格,特别是其人格尊严,所以其是隐私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2.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保守权。即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等行为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控制与保守的权利。凡是仅与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的信息和资料,包括诸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调查、收集、公布。比如,目前药品销售人员无孔不入,通过各种渠道找到患者的电话号码或家庭住址,推销药品。这里即有一个尖锐的问题:我得什么病、吃什么药是个人隐私问题,医院的有关人员是否有权不经我的同意,即让别人来了解这些情况呢? 3.“隐私的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有关的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不论是自然人将自己独特的生活经历作为文学创作素材;还是利用自己平时不愿为人所知的生活信息拍摄广告、制作摄影作品;或是利用自己的住所、日记、资料等私人领域为自己谋取某种利益,均应当认为是一种权利。民事主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既可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同时也能为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只要其对隐私的利用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即不属于违法行为。反过来理解,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支配,有权公开和允许他人知晓自己的隐私并且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最典型的就是莱温斯基与美国总统的绯闻事件,莱温斯基可以同意他人对其隐私进行采访、拍电影、出畅销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四、个人隐私的保护与公开如何界定?
法律主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世界范围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中,隐私权通过立法被普遍确认。尤其是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均制定了关于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与我国法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虽然《条例》的出台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了行政法规层面的立法支撑,然而,其中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还过于原则化,并且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规定,法律位阶低,另外我国到目前还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法》、《隐私权保护法》等法律与之相配套,所以使得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效果受到限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所以我国应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关立法。,在《宪法》中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予以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非法宣扬、披露、公开公民的隐私”。有了根本大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势必引起国家机关及公民对个人隐私权的重视,促使其自觉地尊重他人隐私,并维护个人隐私,同时,也为其他部门法的隐私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隐私为公民不希望社会外界知道的一种个人客观情事,如为社会外界所知晓,则会因为世俗观念、偏见等因素,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或不为该公民周边社会所接纳,会使其陷于极端困苦,孤立无援的境地,成为被社会所抛弃人员。且这种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愿、不便被他人干预或者是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论不便为公众所知晓的情事,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在以披露隐私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诉讼中,被告并不能以所公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主张免责,甚至是披露所涉及的内容越真实反而越糟糕,越会侵权,损害后果可能越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们要更好的保护我们的隐私权,当我们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我们要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我们的隐私权。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
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概述
(一)公众人物的含义公众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在该案中,布伦南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
(Pblicofficial)的概念,并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首席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1]此案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公众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1971年的“罗森布鲁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将“确有恶意原则”确立为适用于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对个人报道的场合,后成为新闻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西方,公众人物
(PblicPeso)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根据学者史宾塞(DaleR.Spece)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指的是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广为公众熟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众人物。理论上,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从公法的角度和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又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美国联邦法院还从时间属性上将其划分为完全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
(二)隐私权的含义及其特点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隐私权
(theighttopivacy)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我国尚未确立隐私权制度,但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如《宪法》
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
1、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3、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
4、与知情权的冲突性。知情权
(theighttokow)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按其内容划分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公众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知政权指公民享有的知道国家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是对一切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公众团体的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在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该冲突反映到公众人物身上就更突出和尖锐。
六、怎样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措施如下:1、制定隐私保护法律:国家可以制定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在法律框架下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共享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则和标准;2、加强隐私保护教育:加强对公民的隐私保护教育,让公民了解他们的隐私权益和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3、建立隐私保护机制:政府可以建立隐私保护机制,如设立隐私保护专员或机构,负责监督和处理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4、企业自律:企业可以自律地遵守隐私保护规则,如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透明公开地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等;5、技术手段:采用技术手段来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如使用加密技术、安全认证等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隐私权的内容包括:1、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2、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的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支配权,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综上所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公民等多方合作来共同解决。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应用的广泛,隐私保护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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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看法,公众人物的隐私是否应该被保护辩论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