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买卖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例,原告甲公司诉称,因经营需要,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饲料。刘某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向甲公司出具《借款凭证》,确认收到扶持资金购买公司的水产饲料。黄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甲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为本案欠款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甲公司还与刘某签订两份《欠款协议》,刘某承诺分期归还欠款,并约定逾期未归还每月按1.2%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销售水产饲料,截至2016年3月31日,乙公司结欠货款6385574.93元。请求判令:1、乙公司、刘某共同偿还甲公司欠款本金50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付);2、刘某偿还甲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8000元;3、黄某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偿还的责任。
刘某、乙公司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相对人是乙公司,该武汉合同纠纷案应该由乙公司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刘某仅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为了财务方便,个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先支付款项,然后再与公司结算,其并没有明确的同意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请求驳回甲公司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该武汉合同纠纷案中黄某辩称,其向甲公司出具的连带保证书,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该保证的范围是甲公司向刘某提供5000000元借款的保证,而保证书签完至今,甲公司没有按照程序向刘某支付借款,请求驳回甲公司对黄某的诉讼请求。该武汉合同纠纷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刘某、乙公司应偿还甲公司货款5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2%计付;二、刘某应偿还甲公司律师费38000元;三、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武汉合同纠纷案宣判后,刘某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刘某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按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武汉合同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饲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乙公司结欠甲公司货款6385574.93元有相应的《欠款凭证》为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欠款中的1385574.93元已在另案中提起诉讼,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两份《欠款协议》,确认尚欠甲公司货款,并提出相应还款计划,同意分期付款,且还向甲公司多次偿还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甲公司主张刘某对乙公司结欠的货款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合法有据。因黄某向甲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保证的债务是2014年5月1日甲公司向刘某提供5000000元借款,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武汉合同案存在2014年5月1日的主合同,甲公司要求黄某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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