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官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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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解读
【法律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关于本条的解释内容为:
(一)确立了首负责任制。首付责任制是指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时,由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先行赔付,再由先行赔付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首付责任制的法律来源是《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条在此基础上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1.本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里包含两个关键点:一是违法主体。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其中,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经营者。二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生产者生产加工添加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经营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明知供货者是无任何证照的黑加工点,生产的食品是劣质的,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却仍然采购进货,导致黑加工点生产的劣质食品得以进入流通领域等。但对于食品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其本身没有过错的,则不需要依照本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本款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首先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同时,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
3.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食品标签、说明书中的一些瑕疵,例如计量单位英文字母的大小写错误,虽然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此类情况下生产经营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立法机关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但书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一)适用首付责任制的前提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二)承担惩罚性赔偿有两个前提: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过错”,即食品生产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食品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却依然经营,包括餐饮服务环节的经营者。
这里的“明知”,《释义》列举的情形是“经营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明知供货者是无任何证照的黑加工点,生产的食品是劣质的,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却仍然采购进货,导致黑加工点生产的劣质食品得以进入流通领域等”。所以《释义》强调:“食品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其本身没有过错的,则不需要依照本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河山教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惩罚性赔偿,笔者注)的释义“经营者的过错为“明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并予以举例说明:“众多不知情的三鹿奶粉经销商,就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明知包含了两种情形:一是故意行为,即明知产品缺陷的存在还故意追求该行为的发生;二是应知,出于疏忽大意或放任的主观状态,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导致缺陷产品流入市场。
对于食品经营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进货查验义务有三个方面:一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二是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三是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在此查验义务的基础上,还有“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经营义务。未履行查验义务或贮存、检查义务,而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流通的,属于食品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对该食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基础上,不对除特殊食品外的食品标签承担审核义务。因此对于以下情形,不能认定食品经营者存在过错:一是需要检测鉴定才能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二是食品的名称、配料、执行标准、营养标签等超出食品经营者控制能力范围的事项。
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食品经营者者的法定义务,也是其有能力控制的事项,因进货查验有缺陷而导致购进经营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
这与该《解释》第七条的界定是一致的,即食品本身的安全性要求和营养性要求,即实质要求。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食品生产者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果生产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责任,但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除外。
(二)食品经营者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或食品贮存、检查方面存在过错的,对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责任,但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除外。
(三)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基础上,对其能力控制范围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食品经营者适用首付赔偿责任制的情形,是其存在过错。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在食品经营者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负责的基础上,以投诉举报等方式威胁、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来源 | 市间法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食品安全法释义2021
目前我国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此后历经2015年修订,2018年、2021年两次修正,现行版本是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后的版本。
《食品安全法》共分10章154条,内容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主要特点如下:
完善监管机构:积极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成果,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全过程监管: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销售业态完善相关制度,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预防为主: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以及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
社会共治: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特殊食品监管: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通过产品注册、备案等措施,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施比一般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管。
严格法律责任: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发挥法律的重典治乱威慑作用。
2025年2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增了国家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释义34条
本报北京5月9日电 (记者倪弋)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9日在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蔡达峰、铁凝、洛桑江村出席。
在听取有关汇报和意见建议后,蔡达峰指出,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的实际行动。要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影响法律实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压紧压实政府责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高质量做好执法检查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法全面有效实施,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人民日报 》( 2025年05月10日 05 版)
食品安全法释义发布
本报北京5月9日电 (记者倪弋)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9日在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蔡达峰、铁凝、洛桑江村出席。
在听取有关汇报和意见建议后,蔡达峰指出,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的实际行动。要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影响法律实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压紧压实政府责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高质量做好执法检查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法全面有效实施,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人民日报 》( 2025年05月10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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