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基地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有使用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俊

一、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登记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7条,规定登记要式材料,相关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关于登记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1.3规定,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以户为单位申请,由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共同确定的登记人申请登记。家庭成员作为不动产共有人,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

二、宅基地虽登记户主名下,但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拥有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成员拥有的只是宅基地上的使用权以及附属土地上面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住宅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村村民户,而非该户中的某一个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以户为单位申请,由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共同确定的登记人申请登记,家庭成员作为不动产共有人的,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房屋归属某特定人员所有时,推定为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三、宅基地能不一户多宅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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