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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命书(简单版)
2006年9月6日,吕奉先入职有爱公司,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吕奉先在生产部门从事管理工作,有爱公司根据就业规则可以随时变更该工作岗位和工作种类,吕奉先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该变更;在合同期内吕奉先必须熟知并且严格遵守就业规则、劳动纪律及有爱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离职前,吕奉先担任生产部采购管理工作,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229.75元/月。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有爱公司接受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车间内危险化学品超量存放、未按规定制作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台账等安全隐患问题。
鉴于吕奉先存在上述工作失职以及品质管理岗位空缺等问题,2016年3月23日,有爱公司以《任命书》的方式通知吕奉先:自2016年3月28日起调离原岗,担任品管部品质管理员一职。
对此,吕奉先表示其身体不好,不同意调离岗位。
2016年3月28日,有爱公司向吕奉先发出《通告书》一份,要求:2日内提供医院的确诊证明,并表示如医院确诊,调至品管部后不安排制作油墨相关的事宜。
后吕奉先向有爱公司出示了2007年哮喘确诊的材料,但未至新岗位报到。
3月31日,有爱公司向吕奉先发出《警告书》一份,告知吕奉先:其以前几年看病的病历为由拒绝至新岗位报到不成立,并强调公司考虑到吕奉先的情况调至品管部后不安排制作油墨相关事宜,并要求吕奉先4月4日前必须到新岗位工作,否则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
吕奉先接到上述警告书后,未至新岗位报到。
4月6日,有爱公司再次向吕奉先发出《警告书》一份,告知吕奉先:其在3月31日接到警告书后,依然拒绝工作交接,至今未到新岗位,公司经研究,决定再给一次机会,并要求吕奉先4月7日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续至新岗位工作,否则以违反劳动纪律予以开除。
吕奉先接到上述警告书后,仍未至新岗位报到。
4月8日,有爱公司向吕奉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吕奉先的上述行为使公司耽误了正常的人事调整和工作秩序,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决定自4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5月23日,有爱公司将上述解除通知向公司所在地工会报备。
吕奉先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660元。
2016年7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吕奉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595元。
有爱公司不服,故诉至一审法院。
有爱公司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规则》第10条“工作岗位以及职务的调整”规定: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以及职工的能力、经验、技能、健康以及其他状况有权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及职务。职工对调整有意见的,可以书面提出。但未取得公司同意的,必须服从公司安排;第75条“解雇处分”第(14)项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司指示命令、或者超过权限擅自破坏职务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10日,有爱公司对前述《就业规则》进行了修订,其第15条“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调整”也规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能力、经验、技能、健康以及其他状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包括本规则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的条件下,有权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第91条“解雇处分”第(14)项亦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指示、命令、或者超过权限擅自破坏职务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另查明,2007年,吕奉先因支气管哮喘住医院治疗,出院医嘱包括“避免接触过敏物质”。诉讼中,吕奉先提供了其于2016年6月的就诊病历,载明:工作中接触甲苯丁酮,哮喘加重……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有爱公司解除与吕奉先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就业规则》相关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前制定,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吕奉先必须熟知并且严格遵守就业规则、劳动纪律及有爱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此《就业规则》对吕奉先具有约束力,吕奉先理应遵守上述规章制度。
其次,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就业规则》规定,吕奉先的工作岗位虽为“生产部门管理”岗位,但有爱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吕奉先的能力、经验、技能等情况合理调整吕奉先的工作岗位,吕奉先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该调整。
本案中,有爱公司基于吕奉先在原岗位工作中存在一些失职行为以及品质管理岗位空缺等情况,将富有本单位工作经验的劳动者调整至品质管理岗位并无不妥,对其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虽然吕奉先向有爱公司出示了2007年哮喘确诊的材料,但因有爱公司承诺吕奉先调至品管部后不安排制作油墨相关的事宜,故吕奉先无理由拒绝到岗。
再次,纵观本案调岗之过程,有爱公司从3月23日发出调岗通知,至3月28日发出通告,向吕奉先承诺调至品管部后不安排制作油墨相关的事宜,再至3月31日、4月6日两次发出警告书,反复提醒吕奉先不到岗将按违纪解除合同处理,有爱公司的上述做法尽到了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管理过程也较为人性化。
相反,吕奉先在接到有爱公司3月28日发出的通告后,却未按有爱公司的要求提供最新确诊材料(提供的是2007年的确诊材料),之后在有爱公司反复提醒并释明不到岗后果后,仍拒绝到岗,上述行为构成《就业规则》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指示、命令”,有爱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最后,有爱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通知了公司所在地工会,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有爱公司解除与吕奉先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故对有爱公司主张无需向吕奉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595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吕奉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595元。
吕奉先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有爱公司接受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车间内危险化学品超量存放、未按规定制作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台账等安全隐患问题,有爱公司据此认为吕奉先作为采购部的负责人存在失职行为并无不妥。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有爱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吕奉先的能力、经验、技能等情况合理调整吕奉先的工作岗位,有爱公司因吕奉先存在失职行为及品管部有岗位空缺调整吕奉先的工作岗位具有合理性,吕奉先应当遵守。
吕奉先以身体原因为由未至新岗位报到,但有爱公司再三告知不会安排其从事油墨相关工作,并反复提醒其不到岗的后果,已经依法尽到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吕奉先仍未至新岗位报到的行为符合有爱公司《就业规则》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指示、命令”的情形。
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上述《就业规则》吕奉先应熟知并遵守,故有爱公司依据《就业规则》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吕奉先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有爱公司的解除决定已经通知工会并获准,解除程序亦合法,故有爱公司无需向吕奉先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劳动法库)
(此文不代表本号观点)
公司任命书正确写法
来源:广西高院
当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仅名声好听,也有待遇不错的酬劳。
而作为法定代表人也需承担因公司经营不善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
那么,当被“挂名”当上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该如何救济呢?
01
案情简介
广西某某材料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2022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由杨某某变更为该公司员工韦某某。广西某某材料公司多次向韦某某转款,并分别备注“工资”“报销邮费、过路费及住宿费”“转账”等。
2023年7月28日,韦某某在广西某某材料公司的微信工作群(该工作群成员包含广西某某材料公司股东)发送图片,内容为“本人韦某某于2022年3月28日受聘进入广西某某材料公司,2022年4月11日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一职至今已有15个月,其间只发了2022年4月及5月份工资。其余的工资一直拖欠至今未发,本人曾多次向公司催发拖欠本人的工资,公司没有人理会。现本人决定辞去广西某某材料公司法人一职,并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补发拖欠本人的工资,否则本人将采取法律措施,讨回公司拖欠本人的工资,同时本人声明广西某某材料公司一切的事务与法律关系与本人无关,望公司批准”,并说“请公司尽快更换法人,并补发拖欠的工资。”
同时发送另一张图片,内容为“任命书:今任命韦某某为广西某某材料公司法人代表,该法人只有法人之名无法人实权。一切关于公司事务皆听从公司领导安排,不能私自与他人签订合同及处理公司账户相关事宜(取钱、转账)。公司有关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韦某某本人皆不用负责,择日变更公司法人。”
虽然,韦某某已在微信群向广西某某材料公司递交辞职信,但广西某某材料公司没同意,且未召开股东会讨论。目前广西某某材料公司已无实际运营,该公司公章仍在韦某某处。韦某某遂以其已向广西某某材料公司提出辞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西某某材料公司协助变更广西某某材料公司法人代表工商手续。
02
法院审理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从《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应当同公司之间享有实质性的利益关联。首先,工商登记显示韦某某并非广西某某材料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次,韦某某任职期间未实际控制公司,且韦某某现已离职,离职后未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亦未再领取任何报酬;再次,广西某某材料公司出具的任命书亦声明广西某某材料公司有关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韦某某本人皆不用负责。韦某某同广西某某材料公司无实质性利益关联,客观上也不具备对外代表广西某某材料公司的基本条件,仅系广西某某材料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做法,违背了法律有关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市场秩序稳定。
另一方面,公司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对外实施民事活动需要自然人进行,而法定代表人则系公司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定代表,其本质应属公司法人向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委托授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韦某某已在广西某某材料公司的微信工作群中提出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该工作群成员包含广西某某材料公司股东,应视为韦某某向广西某某材料公司送达了解除广西某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通知,该解除委托通知已产生解除双方委托关系的效力,而广西某某材料公司在收到韦某某的申请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见韦某某已穷尽诉讼外的权益救济途径。据此,韦某某要求广西某某材料公司协助变更广西某某材料公司法人代表工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广西某某材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韦某某应予以配合;如届时广西某某材料公司未予办理,则广西某某材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涤除韦某某作为广西某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官说法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一经登记并公示即具有外观属性,对于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公司自身的行为,基于该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受。
而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对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即使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亦会因公司行为面临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法律风险。基于此,部分公司通过委托公司员工或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无关人员“挂名”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已辞任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或变更需要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本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原则上应由公司自行通过内部治理程序来确定,司法不宜主动干预。但在“挂名”法定代表人想辞任的情况下,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或股东为了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会采取不召开或拖延召开股东会等方式,使得无法形成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让“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法摆脱身份限制。
此种情况下,如“挂名”法定代表人已穷尽自治救济措施,仍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司自治机制实质上已经失灵,如法院再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自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那么“挂名”法定代表人将不再有其他途径可以救济,只能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风险,亦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此外,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消灭源自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而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是双方意定的结果,就内部关系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考虑到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特殊地位,法定代表人要解除与公司的委托关系时,不能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不享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各项权利,却面临因公司行为可能导致的各种法律风险,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或不具备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实现变更登记的可能性时,便有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应当赋予“挂名”法定代表人诉讼的权利,而不再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来源: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公司任命书范本模板
一纸任命书,邀你共赴事业新程
人事任命书不仅是一份严谨的职场文件,更是对人才的郑重认可与殷切期许。此刻,我们怀着满满的诚意,向每一位怀揣理想的你发出邀请:#人事任命书# 请接收,快来加入我们吧!#人事文件#
一份人事任命书,承载着多重意义。它是企业战略布局的具象化体现,通过清晰的岗位任命,明确团队发展方向;它也是对个人能力的高度肯定,每一个名字的出现,都是对过往努力与才华的认可;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激励着被任命者在新的岗位上发挥所长,创造更大价值。这样一份意义非凡的文件,背后是一个重视人才、尊重专业的企业,而我们,正期待着更多优秀的伙伴加入,共同书写新的篇章。
在我们的企业中,人事任命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一份任命书的诞生,都经过了多维度的考量与评估。从个人的专业技能、工作业绩,到团队协作能力、领导力潜力,我们致力于让合适的人站在合适的岗位上,让每一份才能都能得到充分施展的空间。在这里,无论你是经验丰富的行业“老将”,还是充满创新思维的职场新人,只要你有能力、有热情,就有机会收到属于自己的那份任命书,开启职业发展的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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