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平俊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路 XX号,公民身份号码51192319XXX,联系电话:184XXX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 年 XX月 XX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89XXXX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位于大竹县竹阳镇某某路一品东福XX号楼XX层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 元);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证,2010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大竹县竹阳镇某某路一品东福XX号楼XX层XX号房屋,2022年4月25日原被告经大竹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号:(2022)川1724民初XXX号,离婚时双方财产未处分,现原告要求大竹县竹阳镇某某路一品东福XX号楼XX层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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