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郎教授和第六任妻子感情破裂,期间与一廖姓空姐交往2年多。郎教授为廖姓空姐分别在上海市静安区、松江区买了两套房(金额不详),其中一套在廖姓空姐名下,另一套在廖父名下。可惜花无百日红,转眼到了2013年,郎教授和廖空姐为了房产争夺,诉诸法庭。郎教授要求廖姓空姐父女返还购房款,廖姓父女坚称对方是自愿赠与,无需返还。第一回合,郎教授败诉。
当然郎教授不会就此罢休,郎教授找到了自己的第六任妻子,道明原委。在被第六任妻子痛斥之下,郎教授感叹,只怪当初爱得那么汹涌爱得那么深。教授也不是吃素的,主动赠与的房产虽然不能要回,但是送给小三的可就不一样了。郎教授的第六任妻子明确表示,她对该赠与并不知情,要求小三返还该两套房的购房款。这一回合,廖姓空姐与廖父完败。
儒德律师点评:在郎教授将购房款赠与廖姓空姐时,郎教授与其第六任妻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购房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共同财产的共有方式是属于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郎教授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了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郎教授未经妻子同意的处分行为是违反该法条规定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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