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N+1”的5种情形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N+1”包括以下5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为“N”的12种情形
还存在一类特殊的用人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在这里列举一下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因为属于特殊的用人单位,故在这里单独列举: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终止的。
三、经济补偿为“0”的20种情形
在以下20种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经济补偿,即经济补偿的标准是“0“: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条件的;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5)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合同的;
(16)劳动者死亡,终止劳动合同的;
(17)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终止劳动合同的;
(18)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终止劳动合同的;
(19)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成立;
(20)劳动者基于个人原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而直接离开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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