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合同》划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承诺的撤回,合同划掉部分无效,再补充有效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晨

2018年9月15日,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在第三人处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的某处房产,房屋总价款为288万元,第三人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人民币20万元整作为购房定金。”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居间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存量房房源核验资料,如出卖人迟延不提交房源核验资料,视为违约,出卖人应按照总房价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当日原、被告、第三人工作人员均

在场,原、被告将合同日期落款为“2018年9月10日”,当时第三人未签字盖章,第三人称合同由总公司盖章后交于原、被告,同日原告支付卖方定金20万元。2018年9月15日下午,被告方返回第三人处将《合同》划掉,但合同内容仍可分辨。事后被告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原、被告解除合同;2.被告支付违约金54.4万元;3.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万元。

2018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字,该签字行为表示其各自愿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属于合同订立环节的“承诺行为”,单就被告签字的法律行为中,原告与第三人均可视为要约人,被告为承诺人。本案中,被告的签字行为表示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被告当场签字时该承诺即已经到达要约方,无法撤回,故被告签字后到第三人处划掉合同的行为其形式与时间要件均不能构成对承诺的撤回,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第三人签字盖章之前,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2018年9月16日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官判决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徐某返还胡某定金20万元,并给付原告胡某违约金4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并生效,也即被告返回第三人处将《合同》划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承诺的撤回。根据法律规定,承诺的撤回必须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此时要约人还未曾知晓受要约人承诺的事实,合同没有成立,不会对要约人造成信赖损失。一旦承诺到达要约人,承诺便随之生效,合同也就成立,承诺人无权再撤回承诺。本案中,被告签字行为构成承诺,该承诺随即到达要约方,《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被告事后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划掉的行为不构成对承诺的撤回,仍应受到合同的拘束。

我是武汉合同纠纷律师杜律师,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合同中划掉的部分怎样理解

合同划掉算不算作废

合同被划掉条款有效么

合同有划掉部分,这份合同还有效果吗

合同划掉部分无效,再补充有效吗

合同里划掉了能作数吗

合同中划掉的部分有效吗

合同上划掉有效吗

合同划掉算不算作废

合同上划掉一条内容 合同还有效吗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