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犯罪主体为个人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量刑按照以下几种情况: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犯罪主体为单位的量刑标准
1、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