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洗钱案
案情:2017年4月14日至6月27日,吕某在明知其男友余某(已判刑)负案在逃,且余给吕的银行卡账户内资金可能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该银行卡账户内人民币79万元分次取现,其中人民币59.7266万元系余某敲诈勒索董某的犯罪所得。上述钱款均被吕某用于还款及日常生活开支。
吕某于2020年6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退出涉案款。
另查明,2019年12月25日,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鄂0704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认余某丰敲诈勒董某军158万余元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以吕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洗钱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吕某到案后退出全部涉案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吕某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能实施有效监管。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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