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房产建筑律师|建设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蒋黛然

一、案情简介

2010年4月,王先生挂靠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某小学签订宿舍楼施工合同,王先生在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王先生取得该工程后交由其弟小王先生管理。2011年3月,小王先生以某公司施工单位代表身份与李先生签订外墙粉刷劳务分包合同,加盖项目部印章。2011年9月,小王先生与李先生进行工程决算,合计工程款75869.82元,并出具欠条加盖项目部印章。

二、争议焦点

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分包合同效力及责任是否及于某公司?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工程款75869.82元及利息,某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撤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裁判理由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法院观点: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小王先生以施工单位现场代表身份代表项目部与李先生签订内外墙粉刷合同,将小学宿舍楼及餐厅楼内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李先生进行施工,发包方小学是应当知情的,因此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被告王先生挂靠被告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取得小学宿舍楼及餐厅楼工程后,委托其弟小王先生管理该工地,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小王先生以施工单位现场代表身份与李先生签订合同并与李先生进行结算,李先生当时知道被告小王先生是受实际项目负责人王先生的委托管理该工程,故该分包合同直接约束作为委托人的被告王先生和李先生,其法律后果也应当由王先生承担,被告小王先生作为受托人不承担该分包合同的法律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被告王先生的施工挂靠单位,王先生向某公司交纳相关费用后,其为被告王先生提供资质,并授权王先生以某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被告王先生取得该工程后,某公司又对项目部组成人员的资格证书进行盖章确认,由此可见该项目部是某公司认可的,并同意王先生以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至于某公司是否授权王先生对外签订分包合同以及进行结算,属于某公司与王先生的内部管理关系问题,作为分包施工人的李先生对此并不知情,该内部约定也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因此该项目部对外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作为施工承建方某公司应当与挂靠实际施工方王先生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观点: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或无效,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即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本案涉及到三种合同关系,即小学与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某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的挂靠承揽工程关系及项目部与李先生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对应着不同的责任人,不能混为一谈。现本案争议的是,项目部与李先生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看,被上诉人小王先生以某公司项目部名义与被上诉人李先生于2011年3月8日签订《小学内、外墙涂料粉刷施工合同》,合同甲方(发包方)为“小学学生餐厅、学生宿舍楼项目部”,甲方签章处签有“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小王先生”,并加盖“陕西某建设公司龙亭中小餐厅项目部”和“陕西某建设公司龙亭中小宿舍楼项目部”印章,乙方(承包方)为李先生。由此可见,该合同的签订主体一方是项目部,另一方是李先生,合同内容系关于建设工程分包事项。关于项目部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字[1995]1号)规定,项目部系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机构,不是施工单位的内设机构,项目部及项目经理协调和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必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由此可见,项目部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洋县小学学生餐厅、学生宿舍楼项目部系被上诉人王先生挂靠并承揽上诉人某公司承建的小学宿舍楼及餐厅楼工程时所成立,某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项目工程施工承揽合同书》明确约定,王先生若以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买卖活动,必须事先征得某公司书面授权,否则所实施的个人行为由王先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某公司无关。该约定与建筑行业国家标准及建设部规定一致,应予确认。据此,无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陕西某建设公司龙亭中小餐厅项目部”和“陕西某建设公司龙亭中小宿舍楼项目部”,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关于建设工程分包,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认可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本案所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系上诉人某公司而非项目部,因而项目部不具有发包或分包工程的资格,无权就工程分包签订合同。因此,项目部依法不能成为签订合同的主体且无权对外分包工程。同时,该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李先生无法定建筑资质,属无资质分包建设工程,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故项目部与李先生所签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无效合同。因被上诉人李先生所签合同的相对方是项目部而非上诉人某公司,且项目部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律法规规定,也违反了王先生与某公司的约定,未取得某公司授权即对外签订合同,因而项目部的行为不具有能够代表某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的表象。被上诉人李先生从事建设活动,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道项目部未经授权所签订的合同某公司不承担责任的风险,却未尽审查注意义务,疏忽大意予以签订,其本身存在过失;事后未催告某公司予以追认,数年来也未要求某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诉讼中,被上诉人李先生也未提交某公司授权项目部与其签订合同的任何证据。因此,项目部与李先生签订合同既无某公司授权,也不构成对上诉人某公司行为的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小学内、外墙涂料粉刷施工合同》的相应合同义务及民事责任理应由合同签订人自行承担责任,不应由某公司承担责任。

五、律师点评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1、建设工程项目部的性质是什么?

答: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的一次性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是由项目经理组建并经组织管理层批准的,由项目经理领导的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发包人或上级组织通过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规定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也是承包人履行工程合同的主体机构。项目经理部作为项目管理组织,应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职能,且应是一次性的组织,随着项目的开始实施而组建,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解体。

2、建设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效力?

答:第一、项目部经工商部门许可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无论项目部是独立法人性质,还是所属施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性质,其都有权以自己名义或经授权代理所属施工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第二、项目部未经工商登记,属于建设公司的内设机构,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外签订合同需要根据建设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进行,否则就是无权代理。实践中,大量出现项目部未经登记也未经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着重从签订合同后建设公司是否追认,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而对合同效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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