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拾得遗失物不归还属于什么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毅铭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拾得遗失物不归还属于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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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吗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走在路上,偶然发现地上躺着一部手机;逛超市时,看到收银台旁有他人落下的物品。是“拾金不昧”还是据为己有?让我们一起来看今日的“拍案说法”。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吴某在某游戏厅不慎遗失了一块“电话手表”。通过监控录像和定位功能,吴某的母亲黎某发现手表被王某拾得。黎某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归还,但王某声称“已转送他人,无法返还”。经公安机关协调无果后,黎某代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相关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黎某提供的通话录音、监控证据、报警记录和电话手表购买凭证,结合王某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确认吴某丢失的手表与王某拾得的为同一只。王某未将拾得物上交公安机关或联系失主,违反了《民法典》的明文规定。拒绝归还的行为,实质侵害了吴某的财产权,未尽保管责任导致财物灭失,具有重大过错,需担责。因此吴某请求赔偿案涉手表价款,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最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798元。

法官说法

捡到他人财物可以据为己有吗?

对于遗失物,除非失主自愿放弃,或者有相关依据可以认定为无主物,否则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拒不返还,有何法律后果?

拒不返还遗失物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或者等价赔偿。若该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拒不返还还可能构成侵占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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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拾得他人财物,请及时联系失主或警方,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也应尽到谨慎保管义务,切勿随意使用、丢弃、转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 稿|黄思静

编 辑|廖 彬

原标题:《拍案说法 | 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当心触犯法律红线!》

阅读原文

来源:邻水县人民法院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拾得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安徽合肥女大学生张某最近在外就餐时不慎丢失手机,在警方帮助下,她与拾到手机的男子耿某取得联系,没承想对方提出须由张某支付2000元“买”,才能将手机还回来,否则就刷机。双方陷入僵持中,此事引起社会热议。很多人对耿某的做法表示谴责,但也有人认为张某应该给耿某一定报酬。日常生活中,遗失或拾得他人物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人会联系失主归还,也有人会萌生占为己有、索取高额报酬或者索酬不成恶意毁损的想法。那么,拾得遗失物究竟能否归自己所有?拒不返还有何法律后果呢?

提问1:

捡到东西可以归自己所有吗?

对于这个话题,首先,需要对拾得遗失物进行解释和界定。法律上的“遗失物”,指的是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导致遗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遗失物”通常有几个特征:首先,应为动产,即指能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日常生活中的“物”,除了房子、土地等不动产外,其余财产均为动产,例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以及生活日常用品等;其次,需为有主物。如果是他人故意抛弃,则该物为无主物,拾取人将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再次,原所有人或占有人丧失对该物品占有,即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原占有人事实上失去了控制该物的能力,同时,该丧失占有的状态和原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是否意识到失去占有无关;最后,埋藏物、隐藏物,例如从地下挖掘出的古币等,均不属于拾得遗失物的对象。而所谓“拾得”即指的发现并且实际占有遗失物,并且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构成要件。上述事件中,耿某捡到张某的手机就是典型的拾得遗失物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由此可见,我国立法确立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不适用取得所有权主义,这与上千年来我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拾金不昧”“路不拾遗”的道德精神一脉相承。因此,对于拾得的物品,除非联系到失主后,对方自认放弃,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认定为无主物,否则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此外,物的归属也不能以价值的高低进行评判,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均有法律规定。由此可见,耿某提供的方案中让“张同学花费2000元买下手机”,实属无稽之谈。

提问2:

拒不返还有何法律后果?

失主想要回遗失物,但拾得人拒不归还,拾得人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从民事责任角度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晓,拾得遗失物后,法律赋予拾得人保管、及时通知、返还或送交的义务。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等价赔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由此可知,当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时,也失去了要求失主支付遗失物保管费用或要求失主履行悬赏承诺的权利。

在网络热议中,也有人认为上述事件中耿某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侵占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拒不归还的,视财产价值可能会涉嫌构成侵占罪。立案追诉金额标准为2万元。需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必须经过告诉才处理,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若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可见,如果符合刑法规定,耿某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提问3:

失主该如何要回遗失物?

前文已提及,拾得人应妥善保管遗失物,维护遗失物的价值。民法典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文,如果捡到遗失物因保管不慎而损坏或又丢失,只要拾得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民事责任承担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限,这体现了不宜对拾得人加以过重保管义务的立法原意,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至于个案中究竟如何认定故意和重大过失,不能仅以拾得人的主观陈述为依据,而应根据遗失物毁损或灭失的前因后果综合判断。此时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具体到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应遵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关侵害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说明拾得人变卖遗失物后,失主既有权直接向拾得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在一定期限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而对于手机刷机情形是否会产生额外的损失赔偿,我们可以从实践中的案例来了解。今年2月,李某办理业务时丢失了一部手机,报警调取监控后发现该手机由刘某拾得,经过联系双方在交接时,李某发现其手机已经被“刷机”,恢复为出厂设置,手机内存储的信息均无法找回。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拾得手机后未尽到及时返还和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并刷机造成其中的文件资料灭失,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性权益,给李某造成实际损失,主要包括刷机对手机的损害、手机存储的信息文件灭失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找回文件资料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及金钱成本。最终,除返还手机外,法院酌定判决刘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

提问4:

“拾金索酬”是拾得人的应有权利吗?

法律对拾得人的善举,也给予了一定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款确定了拾得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这并非意味着捡到东西便能任意向失主索要报酬,而是保管遗失物花费的必要费用,可要求对方偿还,这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

但明显超出了必要范畴的部分,无权要求对方支付。举例来说,徐某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落在车里,之后司机陈某行驶约5公里路程将手机送还,并索要报酬、燃油费、经济损失费共计500元,否则不予归还手机。法院认为,陈某仅能就送还手机时必要的燃油费进行追偿,其余报酬类费用则无权要求。

现实生活中,失主为尽快找回遗失物,可能会通过电视台、电台、微信微博等方式对外发布信息,往往会表达“捡拾到某某物品,失主愿意给予一定酬谢”等类似内容。在法律层面,这便是通过悬赏广告形式寻找遗失物的典型例子。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该款规定明确了悬赏广告这种有条件的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洽,也激励了拾得人积极返还。当失主发布了悬赏广告,就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单方允诺,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便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按照相应的承诺履行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看,遗失物的拾得人有妥善保管、及时返还或送交的法定义务,也享有请求失主支付必要保管费、允诺的报酬的法定权利。但上文中耿某提出的索取2000元才返还张同学手机的要求,毫无法律依据,甚至显得荒诞。试想,如果法律肯定了“拾金索酬”行为,则加重了失主的义务,也与诚实信用等传统美德相违背。

提问5:

垃圾桶捡的就一定归拾得人吗?

“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对原所有人失去利用价值的东西可能是他人的所需之物,捡废品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发挥物的效用,但也要谨防法律纠纷。

不同于遗失物,抛弃物是原所有权人基于放弃所有权的意思,以其行为或外观表明抛弃的动产。抛弃是无须相对人受领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论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一经作出便成立。随着抛弃行为的发生,原所有人丧失了对该物享有的所有权,被抛弃的物随之处于无主状态。简言之,如果拾得的是抛弃物,便是别人不要的东西,根据现行民事法律理论,人人可依先占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抛弃物和遗失物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是否能将“意外收获”随意捡回家,关键在于明确是遗失物还是抛弃物。对于抛弃物的界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抛弃行为人依法享有对抛弃物的所有权;二是因涉及对物权的处分,该行为人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三是抛弃的意思表示需真实。以上条件是物权消灭的前提。

现实生活中,还需反推行为人是否有真实抛弃的意思表示。因现实情况较为复杂,可结合以下因素辅助判断:其一,发现物品的场所,例如垃圾箱中的物,通常是被主动抛弃的;其二,物品的经济价值,如废弃塑料瓶、废纸箱,因价值低、数量多,可被推定为抛弃物,价值较大的则可能是误抛或遗失的;其三,物品的专属性,如刻字的首饰,具有特定物主专属性。因难以穷尽所有情况,需要综合考量、客观认定。举例来说,如果甲在健身房的置物架上捡到一枚钻戒,该戒指为遗失物,甲不能以“以为是没人要的抛弃物”而搪塞;又如甲在垃圾桶捡到一枚钻戒,乙带着购买凭证要求归还,则甲应当归还,此时戒指也属于遗失物。

总之,“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的优良美德,更以法律刚性形式予以确认。如果我们在哪里发现较为贵重的物品,则需谨慎拾取,以免引起纠纷。当遗失物与抛弃物难以区分时,一般推定为遗失物更符合常理。将别人不慎丢失的物品视为天降横财占为己有,属于在违法犯罪边缘试探,只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严惩。

文/宋如超 邓海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青年报

拾得遗失物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 深安君的普法小课堂开课啦 -

今日主题

拾得遗失物保管


我在马路边

捡到一分钱

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

...


对于很多大朋友来说

这首创作于1963年的儿歌《一分钱》

一定能勾起童年的回忆



这首儿歌

用孩童的语言

描写了儿童捡到钱

交给警察叔叔的快乐之情

展现了小朋友的天真可爱!


虽然现在一分钱已经不常见了

但这不妨碍这首儿歌

在今日仍具有拾金不昧的教育意义~



“捡到的钱要交给警察叔叔”

可能很多人都知道


但也有人还在疑惑:

路上看到钱了该不该捡呢?

捡了之后该如何处置?

“捡钱不还”会怎么样?



拾得遗失物,应当如何处理?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

捡到别人遗失的财物应当好好保管


同时

或者及时通知并返还财物给遗失人

或者及时将财物送交至公安等有关部门

千万不要随意丢弃!


注意:


如果保管不当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

失主是有权要求拾得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能否向失主索要报酬?


在自己贵重的物品或钱财丢失以后

万一被别人捡到向自己索要报酬该怎么办呢?

捡拾者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

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律赋予拾得人的权利

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

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

但索酬也必须符合

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金不还”可以吗?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

按照《民法典》规定

失主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捡拾物

如果拾得人拒不交出他人财物

失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如此看来

对于拾得的物品

在无法及时联系失主并返还的情况下

还是将其交给警察叔叔妥善保管为好


千万不可因一时贪念

让自己触碰法律的红线!



...

叔叔拿着钱

对我把头点

我高兴地说了声:“叔叔,再见!”

拾得遗失物属于法律事件吗

拾得遗失物,怎么办?广东村民张某做了个错误示范。他捡到三只黑山羊后未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在失主李某找来时也未及时返还,在双方对簿公堂之时,其中两只黑山羊因张某饲养不当死亡,那么仅存的一只山羊该不该返还李某?死亡的两只山羊如何赔偿损失?

近日,广东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依法判决张某返还现存的一只黑山羊给李某,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2400元;张某赔偿李某死亡的两只黑山羊损失4400元;李某给付张某管理费1000元。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徐冰琪

3只黑山羊在半山腰吃草 当晚未回羊栏

2022年1月8日,李某购买了6只黑山羊,平均每只重约55-60斤,每斤40元。李某将6只黑山羊饲养在五华县某村,1月17日,其中3只黑山羊在一半山腰吃草,但当晚未回羊栏。李某发现后四处寻找且报警,均未果。

3月12日,李某发现三只黑山羊在张某处,且当时三只羊均健康存活。张某在拾养三只黑山羊后未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在失主找来时也未及时返还。期间,李某要求张某返还黑山羊,张某表示可以返还,但要李某赔偿其损失,后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经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三只黑山羊。

然而,在诉讼阶段,其中2只黑山羊因张某饲养不当而死亡。庭审中,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尚存的黑山羊,另外两只死亡的羊则作价赔偿,而张某则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支付管理费15000元。双方认可张某拾得3只黑山羊时每只算55斤、每斤40元,而仅存的最后1只黑山羊算60斤,每斤40元。

保管遗失物期间应妥善保管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养李某走失的三只黑山羊,而李某作为权利人有权向其追回。张某在得知失主后,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或者将三只黑山羊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将该三只黑山羊返还失主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张某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但张某不仅在拾养黑山羊后未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在失主找来后也未及时将山羊返还失主,明显处理不当。且因张某饲养管理不善,导致其中2只黑山羊死亡,张某对山羊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张某应赔偿李某2只黑山羊共4400元(55斤×40元×2只)。同时,张某应返还尚存的1只黑山羊,如不能返还,则应作价2400元(60斤×40元)返还给李某。

此外,张某反诉要求李某支付管理期间的费用15000元,因张某未及时将三只黑山羊返还权利人,或者将三只黑山羊送交有关部门,对其管理费用,法院酌情支持李某给付张某1000元管理费。

经办法官指出,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返还失主,不能随意处置,应积极履行报告、保管和返还义务,这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拾金不昧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不管遗失物是活物还是物品,拾得人都应及时寻找失主并返还原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保管遗失物期间还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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