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现登记在王某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的房屋归我所有,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事实与理由:我与王某军因性格不合和经济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于2011年11月7日办理离婚手续,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我与王某军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的房产所有权归我所有,王某军必须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我负担。但是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王某军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未协助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王某军已于2012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于2013年9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目前羁押于天津茶淀垦华监狱,致使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无法正常办理。王某军的迟延履行给我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王某军辩称:该房屋是我父母全款出资购买,其中包括房屋的装修费,只是将房屋登记于我的名下。关于房屋的所有权我无法做主。
本院查明
李某丽与王某军于1996年5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李某丽与王某军离婚后,王某军未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协助李某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5月15日,王某军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13年9月1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现仍在监狱服刑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06年10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的房屋一套,登记在王某军名下。
本案审理中,李某丽主张本案涉案房屋购买时王某军的父母出资100万元,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其未就赠与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王某军称涉案房屋是由其父母全款出资购买,虽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应当是其父母的主张,及王某军另称《离婚协议书》不是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订立的协议书的主张,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现王某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的房屋归李某丽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王某军名下,应当认定该房屋是李某丽与王某军二人的共同财产。王某军与李某丽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
李某丽有权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军负有协助李某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故李某丽要求确认现登记在王某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的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王某军所述涉案房屋产权系其父母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所述李某丽提出的《离婚协议书》不是其与李某丽办理离婚手续时订立的离婚协议的主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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