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相关知识2025,如何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房产纠纷 编辑:任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相关知识202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相关知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管理的需要,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分析

农村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常有的事,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当事人之间就可以将自己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互换。那么土地互换都有哪些相关知识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管理的需要,对各自承包的土地进行的交换。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间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调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

一、互换的性质及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它实际上是承包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看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互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从互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互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互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二、互换的原则及要求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条的规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恪守上述原则外,互换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经营权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如何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法律主观:所谓土地互换是指 土地经营权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 集体经济组织 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们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在质量上有好有坏,距离上有远有近,有的土地还会有背阴、朝阳之分。 土地的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以户为单位,做到人人都有份,每家每户分到的土地,要好坏搭配,同时兼顾远近,合理进行分配。所以说,按照这样的分配原则,各承包户得到的土地难免东一块、西一块,一般成片的土地往往分别由不同的农户承包。 这样,必然会给各承包户带来耕作上的不便,比如说,相邻的两块土地上,两家农户可能会因为农作物的采光、通风问题发生纠纷。正是为了趋利避害,农民朋友为了相互之间的方便,通过互换土地 承包经营权 的方式,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法律关系中,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经营权人之间为了方便耕种和各自需求,对各自的土地承包进行交换。在这里,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交换土地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了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丧失了自己的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互换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互换的双方必须是同一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互换双方分别丧失自己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比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没有影响到农户的基本生存保障,也没有使得土地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因此,这并不需要发包方的同意,只是需要将互换合同在发包方处备案。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互换关系中的农户对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互换,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 土地承包合同 ,并可以办理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三、农村承包土地互换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土地互换是不违法的,双方需要签订民事合同。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互换

对你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什么是农村土地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什么是农村土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三、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等基本原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不得改变农村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也是土地基本制度。而关于承包期限,大家知道,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而且,按照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综合来说,国家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是既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又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既要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又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所以,大家在进行土地流转的时候,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管理的需要,对各自承包的土地进行的交换。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间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调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

一、互换的性质及特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它实际上是承包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看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互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从互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互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互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二、互换的原则及要求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条的规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恪守上述原则外,互换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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