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1月份,原、被告共同承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化妆品店,开始实际合伙经营,但是未签订合伙协议,仅有投资款转款记录和部分聊天记录。
2020年4月份,因经营理念问题,原、被告协商后决定由原告退出经营。
2020年4月30日,被告委托其朋友和原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退伙清算款70596.42元。后原告依约退出经营,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引发本案诉讼,笔者代理原告参加诉讼。
律师点评:
一、原告诉请的70596.42元的退伙清算款是双方于2020年4月30日清算的结果,应当获得支持。
1、2020年1月20日,原、被告开始实际合伙经营涉案化妆品店;
2、2020年4月17日,被告提出退伙提议,后经双方协商决定:由原告退出,被告分期两到三个月支付原告退伙款;
3、2020年4月30日,被告委托其学财物的朋友和原告进行了清算,且主动向原告索要清算明细,并承诺:“这都结清啦,以后我都分两个月或者三个月给你”。(详见原告证据二第14页)
以上事实均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明,被告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无异议。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的70596.42元的退伙清算款为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当获得支持。
二、被告关于原告退伙应当和第三人进行协商的抗辩不成立。
1、根据涉案证据显示:第三人的原实际负责人将店铺转让给了原、被告双方,之后涉案店面的实际负责人是原、被告双方;
2、庭审中,被告也承认原、被告双方合伙的事实,故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内部合伙关系,退伙事宜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便可,与其他人无关。
3、第三人是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其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由其负责人完成,因此,被告抗辩退伙应当和第三人协商,属于混淆法律关系。
三、关于被告辩称涉案店面转让应当征得公司同意,且接手人必须以店面现有模式进行经营等问题,应当和本案无关。
1、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原、被告内部的合伙合同关系,和案外人无关;
2、原告只是退出合伙经营,店面实际负责人仍然为《店面转让协议》的签订人被告,原告退伙只是内部合伙份额的转让,并不涉及店面转让,更不涉及经营模式的变更,故被告的抗辩不成立,且与本案无关。
3、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退出经营以后,涉案店面的实际负责人仅为被告一人,被告再次转让店面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与原告、与本案均无关。
4、被告对其上述抗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四、被告关于原告于2020年8月份和被告协商一部分拿钱、一部分拿货以及双方未清算的抗辩亦不成立。
1、如前所述,原告诉请的70596.42元的退伙清算款是双方于2020年4月30日清算的结果。
2、2020年4月30日至8月3日,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原告在索要无果后,于2020年8月份重新协商支付方案,但是被告并未认可前述方案,双方对此问题并未协商一致。故应当以2020年4月30日双方清算一致的结果为准。
律师建议:
类似合伙纠纷案件,因合伙关系开始时,合伙人之间关系较好,且当事人自身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往往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且在经营过程中,更不能有效控制合伙企业。在散伙析产时,往往无法清算,更无法证明合伙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剩余财产价值,在投入大笔资金后散伙析产时,亦无法证明自己的合伙人身份,由此陷入被动局面。
笔者建议,类似的合伙关系,一定要筛选合格的合伙人;其次,要签订书面合法的合伙协议;在散伙时,一定要进行散伙清算,且清算结果必须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在发生争议时,才能诉请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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