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被征收人委托具有资质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可作为赔偿依据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征收方并未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依法评估,被征收人单方面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自己房屋进行评估。如房屋遭遇违法强制拆除,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赔申230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亦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被征收人提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行政机关亦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故行政机关以单方评估为由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另外,关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问题。涉案建筑物被强制拆除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故行政机关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亦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些征收方为了快速获取土地,在和被征收人谈不拢的情况下,就会采取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此时,一般情况下会引发行政赔偿程序,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标准是被征收人比较关心的,很多被征收人也会有这样的疑问,我自己委托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个评估机构法院会认可吗?首先你需要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其次行政机关需要举证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如举证不能该评估机构可以作为你赔偿的依据。另外,关于建筑物的合法性问题,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无证建筑合法性进行认定,合法建筑予以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如建筑物被强制拆除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不能以无证建筑物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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