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违约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效力具有法律依据
武汉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就其性质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履行条款,如标的物的确定、价款及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地点等,主要用于指引约束各方如何守约履行;另一类是非正常履行条款,如争议解决的方式、结算清理、违约责任等,包括违约金条款,主要用于一旦无法按约履行甚至解除合同时,如何解决争议、如何处理各方利益等问题。武汉合同纠纷中非正常履行条款在合同正常履行时不发生作用,只有在合同出现违约甚至解除等情况时才能体现其价值。如果武汉合同纠纷中合同因违约解除的溯及力也要及于这些非正常履行条款,无异于在最需要这类条款发挥作用时,这类条款却硬生生被判失效,这明显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安排的漠视。由于武汉合同纠纷中违约金条款并没有包括在内,且通常意义上也并不视为争议解决或者结算清理条款的组成,以致在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议。
武汉合同纠纷律师: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予以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是对结算清理条款作了扩张解释,通过将违约金解释为一种具体的清算清理形式而赋予违约金条款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上述因违约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规定,不仅仅针对买卖合同,而是在有偿合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包括武汉合同纠纷中的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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