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找律师,继承房产过户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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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意思
老两口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子女
房屋拆迁置换成门面房后
产权登记在孙女名下
当遗嘱与物权登记冲突
法律如何选择?
陈某与张某于196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儿两女,2014年,老两口共同签订遗嘱一份,写明“先逝一方财产归后逝一方继承,双方均逝后财产由子女继承。”
2015年1月,夫妻俩名下的自建房因城镇改造面临拆迁,因二人年岁已高,便委托长子全权办理拆迁事宜。在拆迁赔偿中,经老两口同意,将该处房产置换成某商业区门面房,产权登记在长子的女儿名下。夫妻二人去世后,两个女儿对父母留下的遗产有异议,认为门面房及租金收益也属于遗产,并将长兄及其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陈某、张某的所有遗产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陈某、张某书写的《共同遗嘱》,有具体内容、落款日期、签名,虽然遗嘱未明确分割份额,但立嘱人意思明确、表达完整,应为有效自书遗嘱。本案争议焦点是门面房及门面房租金收益,是否属于遗产?
法院认定,被登记在孙女名下的门面房,在拆迁安置时陈某、张某全权委托长子处理,签署的《房屋置换协议》《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注销登记》系老两口真实意思表示;2017年12月,在实际交付房屋时,陈某在交房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房产证办到孙女名下,且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因房屋置换不再另行支付陈某、张某过渡费、旧房拆迁补偿费及拆房搬迁奖金,自2015年2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至陈某、张某相继去世,二人均没有对未发放过渡费、旧房拆迁补偿费及拆房搬迁奖金提出过异议,因此,门面房被陈某、张某赠送给孙女这一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门面房不属于被继承人陈某、张某遗产,同理,该门面房产生的房租收益,亦不属于遗产。
当物权登记效力与遗嘱继承引发争议,从法律角度来看,物权登记具有至关重要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在本案中,老两口同意将门面房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孙女名下,从物权登记完成的那一刻起,该门面房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即为孙女。物权登记是对物权归属的一种公示方式,具有公信力,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老两口自愿将门面房产权登记在孙女名下,这一行为符合物权转移的法定形式要件,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遗嘱继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及遗产分配的一种继承方式。需要明确的是,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由于老两口在生前已经通过物权登记的方式将门面房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孙女,在他们去世时,该门面房已不再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因此,该门面房不能作为老两口的遗产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来源: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供稿:新郑法院左世友、叶春苗
继承法顺序继承人
清明寄哀思,鲜花献逝者。在祭奠先人、寄托哀思的时节,那些为民族独立解放、为国家繁荣富强而奉献牺牲的英雄烈士,我们永远不能忘怀。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80 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弘扬伟大的抗战精神,号召全社会铭记历史、缅怀先烈,从历史中汲取前行的力量。
来源:人民日报、新华社
文案:彭晓玲
设计:王潇潇
继承顺位
【舞台艺术众家议】
作者:吴文科(中国艺术研究院曲艺研究所名誉所长、中国曲艺家协会副主席)
上世纪80年代,一首以京韵大鼓韵律为基本曲调谱唱的歌曲《重整河山待后生》,伴随着电视剧《四世同堂》的热播火遍大江南北,歌曲中,一句“为雪国耻身先去,重整河山待后生”的收尾句,壮怀激烈,余韵悠长。这首歌的演唱者就是我国著名的京韵大鼓表演艺术家骆玉笙。在70余年的京韵大鼓艺术生涯中,她从不故步自封,在研习继承前辈艺术成就的基础上,开拓创新、自成一格,发展形成了以刚柔相济、深沉蕴藉、韵味醇厚、抒情性强为主要特点的演唱风格及其流派——“骆派”,为人民群众所喜爱。
骆玉笙生前是天津市曲艺团的京韵大鼓演员,还曾担任中国曲艺家协会主席。在曲艺乃至整个文艺界,在广大观众和听众当中,骆玉笙具有极大的艺术影响力,有崇高的艺术地位。尽管她离世已有20余年,但她留下的艺术遗产,包括通过音像载体及互联网渠道依然广泛流传的那些具有经典品格的京韵大鼓节目,被反复传播,供人欣赏,从未间断,萦绕在京韵大鼓爱好者心头。探究其艺术成就和深远影响形成的深层原因,是我们在学习、研究骆玉笙时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更是我们沿着骆玉笙的足迹,继续传承、弘扬和繁荣发展包括京韵大鼓在内的中华曲艺文化所必然承担的历史责任。
众所周知,骆玉笙从1931年起就学唱京韵大鼓,而她正式从事京韵大鼓艺术表演,是在1934年拜著名弦师韩永禄为师之后才开始的。由于韩永禄长期担任京韵大鼓早期艺术家刘宝全的弦师,且刘宝全又是京韵大鼓曲种及其“刘(宝全)派”艺术的主要创始人,因而骆玉笙的京韵大鼓艺术之路,是从学习京韵大鼓“刘派”艺术、主唱“刘派”艺术最具代表性的“三国”题材的节目,如《长坂坡》《博望坡》《赵云截江》《单刀会》《华容道》《古城会》《战长沙》《草船借箭》《白帝城》等起步的。然而,骆玉笙的天赋条件比刘宝全更为优越。刘宝全的嗓音高亢峭拔,非常适合演唱表现古代武将征战内容的节目。骆玉笙的嗓子音域宽阔,高低音收放自如,表现力更为丰富。所以,除了学习继承“刘派”节目,她还兼顾学习了“白(云鹏)派”和“少白(凤鸣)派”的一些“红楼”及传奇类题材的节目,像《宝玉哭黛玉》《黛玉焚稿》《祭晴雯》以及《红梅阁》《狸猫换太子》《罗成叫关》等,并借鉴吸收其演唱方法。最终,骆玉笙在博采众长、兼收并蓄的不断探索中,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宗“刘”融“白”、自成一格,发展形成了以刚柔相济、深沉蕴藉、韵味醇厚、抒情性强为主要特点的演唱风格及其流派——“骆(玉笙)派”。
可以看出,京韵大鼓“骆派”的形成,是骆玉笙深刻继承师传并大胆开拓创新的结果;也是骆玉笙立足自身条件、积极借鉴吸收的结果。如果她亦步亦趋地仅仅学习并演唱“刘派”节目,而非从自身的嗓音条件及女性的声音特点出发,去做拓展和变通,死守着“门户”而不拓展“门路”,就不会有她自己的独特创造“门道”,以及风格、流派的形成。骆玉笙的京韵大鼓演唱充分发挥了自身的女声特质与天赋优长,回应了广大观众和听众对于京韵大鼓新节目及新韵味的欣赏期待,同时又没有背离京韵大鼓作为“唱曲”类曲艺的审美特征。继承不拘泥于已有的师承,创新能够立足自身的条件,而且绝不偏离京韵大鼓演唱有别于唱歌的“歌唱”与唱戏的“扮唱”,即曲艺表演主要是属演员本色身份的语言性“说唱”式叙述这个根本,是骆玉笙走向成功而为一代宗师的重要原因。借用梅兰芳有关京剧创新基本原则的传世名言,就是“移步而不换形”。
京韵大鼓自形成以来,发展出“刘派”“张(小轩,又作‘筱轩’)派”“白派”“少白派”和“骆派”等诸多的风格流派,且除“张(小轩)派”之外,大多有着相应的传承,其中尤以“骆派”的传承在当下最为常见和主流。但这种看似多样的背后,实则透露着别样的僵化。似乎离开了对于这些流派的效法,京韵大鼓的艺术创演,就没有其他的风格路向及发展路径可走。不管什么天赋的演员及何种题材的节目,好像都要循着既有的风格及流派去演绎才对。从而形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因循与守旧,造成了京韵大鼓艺术发展的裹足不前。循着骆玉笙创立自身风格及其流派的精神思想及实践路径,去拓展京韵大鼓艺术的进路并丰富京韵大鼓艺术的风格,当为我们纪念骆玉笙并学习继承其艺术精神的核心要义之一。
骆玉笙艺术成功的另一条经验及启示,就是坚持精益求精,注重以质取胜。她所演唱的京韵大鼓节目,大多都经过长期演出的实践砥砺和反复打磨的精雕细刻,经历了“一遍拆洗一遍新”的用心淬炼与着意提升。即便是那些已经十分成熟的传统节目,她也要边唱边改、与时俱进,力图唱出自我、力求熔铸新风,绝不亦步亦趋、简单重复、鹦鹉学舌、故步自封。
据有关研究的统计:骆玉笙一生所演唱过的京韵大鼓节目,总共有110个,包括41个传统节目和69个新创节目。其中,被录音留存音频资料的节目,有56个;被录像留下视频资料的节目,有45个;制作成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的节目,有53种(包括16张唱片、6个专辑共14盒磁带、15张音频CD光碟、2个专辑共8张VCD视频光碟)。许多节目甚至还有不同时期采用不同介质录制保存的不同版本。但真正具有经典品格而经常表演的代表性节目,也不过十几个,包括《剑阁闻铃》《红梅阁》《子期听琴》《伯牙摔琴》《丑末寅初》《祭晴雯》《和氏璧》《击鼓骂曹》《将相和》和《万里春光》《碧天云外》《光荣的航行》等。
相比擅长叙事而以中长篇节目为主,动辄几十上百回的“鼓书”类曲种及其说书性节目的容量,骆玉笙一生演唱的擅长抒情而以短篇节目为主的“鼓曲”类曲种的这110个京韵大鼓唱曲性节目,在体量上还不能说是很多。但艺术贵在专精,仙桃一颗远胜烂杏半筐。坚持以质取胜,而非以数量论英雄,才是骆玉笙艺术创演的追求本性,也从一个侧面展示出她心无旁骛、深耕传统、不玩花活、不走捷径的人格特点与品德修行。
骆玉笙先生虽然已经作古,但她的艺术造诣和思想财富,随着时间的推移,显得愈发珍贵。她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而深刻传扬和发展京韵大鼓艺术的精神品质及实践作为,与她演唱存世的那些经典节目一样,是她留给后人的重大财富与重要启迪,值得我们永远学习和深刻记取。
《光明日报》(2025年04月23日 16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继承顺序
一、是否有权分遗产?
1、结论:可以。理论上称之为“遗产酌给制度”。依据《民法典》1131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照顾较多的人(不是继承人),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能分多少?
1、需根据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可多分,也可少分。对被继承人扶养、照顾较多,负责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其分的的遗产,可以多于继承人。
2、法律依据:根据《继承编解释一》第20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三、有权分遗产的前提?
1、前提: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没有扶养义务,但实际上,较多的抚养、照顾被继承人的生活。
2、例如: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照顾其生活、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
四、最高院参考案例: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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