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于三年前购买了一套新房,在物业管理处办理了收房手续并领取了房屋钥匙。由于陈先生工作在外地一直未入住,近日因小孩入学,携家人搬入新房。物业管理处却找上门来,要求陈先生支付自收房之日起的物业费,陈先生认为,自己并未入住小区,不应缴纳物业费。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购买新房未入住,业主需要缴纳物业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根据实际情况总结,出现以下五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需要出示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以上是关于业主基于正当理由可不支付物业费的总结,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如果无正当理由但拒绝缴纳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经物业公司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可能会承担诉讼风险。本案中陈先生已经领取房屋钥匙,因未居住而不缴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需要支付自收房之日起的物业管理费用。除了上述情况之外,业主以未签物业合同、原业主欠费的理由主张自己不支付物业费的,也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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