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其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转让无效怎么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灵

汪某竞得武汉市的一套拍卖房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诉争房屋土地证过户给汪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诉争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仍登记在原所有人刘某名下。2016年5月7日,汪某将诉争房屋东北方向的二、三层出售给夏某,出售价格63万元。2016年5月8日,夏某付清购房款63万元。2016年6月,夏某入住诉争房屋。2019年8月,汪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夏某与汪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根据法律及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不能对外转让的。汪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诉争房屋所涉土地为集体土地,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仍登记在原所有人刘某名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得转让,故诉争房屋不能进入房屋买卖市场进行自由流通,汪某对诉争房屋行使再处分权依然要受农村宅基地房屋禁止流通的限制。因此,一审据此判决汪某与夏某于2016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后,夏某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房屋虽系汪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但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仍登记在原所有人刘某名下,用途为宅基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汪某对诉争房屋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汪某并无房屋所属土地的使用权,房地一体,本案认定汪某、徐某与夏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仅限本村集体内成员的村民之间转让有效。如果本案中诉争房屋面临拆迁,夏某可另行主张权利,以保护其合法利益。

对于该类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为防范风险,亦建议在合同中增设独立条款,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增值利益”及“损失赔偿”、“房屋拆迁利益归属”等等做出明确的条款约定,以防范风险,保护好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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