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类,刑事责任能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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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划分
合肥市望湖北苑小区内曾发生一起命案,一男子砍杀自己妻子后,又砍伤自己的岳母。9月15日,记者获悉,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
王某某,1979年出生,安徽阜阳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与妻子吴某某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2015年10月1日7时许,二人在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北苑小区家中的卧室内,再次发生争执。王某某持刀猛砍吴某某的头部和颈部数十刀,致吴某某当场身亡。
吴某某的母亲彭某某进入王某某家中时,听到女儿正在卧室内呼救,试图踢开房门,王某某打开房门后,又持刀向彭某某头部砍击数刀,彭某某趁王某某不备将刀夺下并逃出大门,被邻居发现并报警。
经鉴定,吴某某系因颅脑损伤、颈髓断裂合并大出血死亡,彭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经鉴定,王某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王某某限制减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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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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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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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与何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何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陈某垫资款117万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因何某未按时履行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2016年4月29日,法院向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法院对何某进行执行谈话,何某未如实全部申报财产情况。其后,法院多次督促何某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如无法支付执行款项,则及时从其名下的房产搬离,配合法院对该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何某既未支付执行款项也未搬离其房产。此外,何某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每月还房贷、个人贷款约3万元。何某对其名下大额资金、股权转让、增资等行为均未向法院报告。法院遂以何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在被告人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的审理期间,何某将其名下的房产钥匙交至法院执行局,表示愿意将该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并向法院执行局交纳执行款26万元。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何某提出上诉,无锡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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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近年来,“执行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正的沉疴,很多被执行人采用消极执行、逃避执行、对抗执行等方式,千方百计妄图逃避履行债务。还有很多被执行人存有侥幸心理,非到万不得已不主动履行,误以为被法院抓住了再履行也来得及,导致法院执行案件连年增加,法官执行压力巨大。本案的判决即是对存有上述心理的被执行人的一个警示:对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按照拒执罪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执行威慑力的宣示,也是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一环。
合议庭成员:成志昀 汤琦 曹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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