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母去世留下三栋房屋,丧偶女婿能否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女婿算第一继承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安

家族的基因在传承,而财富也通过遗嘱、遗赠、法定继承等方式在家庭中传承,这一生命和财富传承的过程构成了我们人类文明的根本和基础。因此民法典设立了继承编这一重要篇章,占据了家事审判的半壁江山。

今天,我们通过这样一起涵盖口头遗嘱效力认定、代位继承、诉讼时效、丧偶女婿是否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等一系列情形的继承纠纷案件,讲清继承纠纷那些事。

家住集里街道的周先生和刘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女儿,其中大女儿和小女儿分别婚嫁另行居住。为了房产有人居住,老人的二女儿周女士选择了招婿入门,以继承家业,1997年,周女士与李先生结婚,但婚后因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子女,便于2004年收养了女儿星星(化名),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从此,李先生一家三口跟随岳父岳母共同生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李先生的妻子周女士因突发疾病离开人世,在随后的4年时间里,岳母和岳父也相继去世。不过,在妻子去世后,李先生一直照顾着长期卧病在床的岳父和岳母的生活起居。岳父周先生生病期间,其大女儿抽空也会回娘家帮忙照顾,小女儿因为在广东做生意没有回家,岳父的丧葬事宜全部由李先生一手操办。

被继承人周先生和刘女士夫妇,生前分别建有三栋房屋,但其中两栋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

周先生去世后,李先生认为,老人生前留下的房产及7万元存款理应由他及养女继承,“岳父在生病期间立有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交由我和养女继承,很多邻居都可以做证。”

但李先生的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周先生另外两名女儿的认可,在要求分割并继承父亲遗产未果后,将李先生及其养女星星(作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先生共同继承并分割父母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实践中遗产的类型主要有:

1、自然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等。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移转,也可以继承。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3、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性质属于财产关系。凡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

4、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股权和合伙权益、数据和虚拟财产等。

本案中,被继承人周先生和刘女士夫妇,生前分别建有三栋房屋,两栋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不宜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认定其中一栋办有手续的房产及70000元存款作为遗产处置。

本案中,李先生申请了两位证人证明周先生立有口头遗嘱。但周先生在立完口头遗嘱至去世之时,尚有十余天,他神志清楚,能够与人正常交流,已经解除了危机情况,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故周先生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据此,法院判决,两名原告和李先生及其养女对于2016建设的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权益;周先生名下的存款7万元及孳息由四人各继承17500元及相应孳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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