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一、抚养费的给付对象和期限
(一)未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还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实务中的注意要点
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不受婚姻关系状态的影响,无论双方是否结婚、分居或离婚,父母都应该履行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当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此外,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不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当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时,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不予支持。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关系状态为由逃避抚养费的支付。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当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均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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