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可以跨省做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因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可以组织开展异地医疗事故鉴定,且组织异地鉴定的医学会,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不存在亲疏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以外的医学会组织,是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核心。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鉴定组由异地专家组成。
一、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内涵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是指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以外的地方医学会组织的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仍由地方医学会组织。
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异地鉴定也应遵循这一规定。
2.组织异地鉴定的医学会,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不存在亲疏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以外的医学会组织,这是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核心。目前,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主要原因在于医疗机构与医学会的亲疏关系上。因此,要提高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信任度,就必须在机制上有所创新。
3.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鉴定组由异地专家组成。
既然医疗事故鉴定异地进行,专家鉴定组自然也应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之外的专家组成。否则,实行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就没有任何意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是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组织者,而真正有权鉴定的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
二、开展异地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意义
1.可有效提高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信任度。
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患者最担心“地方保护主义”,在这种心态下,往往很难接受与自己预期有差距的鉴定结论。开展异地医疗事故鉴定,虽不能完全避免鉴定专家“胳膊朝里拐”的问题,但这一制度可避免来自行政等方面的干涉,在更大程度上防止不公因素。
2.可有效消除鉴定专家的顾虑。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都是知名专家,他们参加鉴定是尽社会责任。保护好他们,特别是调动好他们的积极性,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目前,鉴定专家承受着来自医方、患方等方面的较大压力。同就地鉴定相比,异地鉴定的专家比较超脱,减少了许多要考虑的利害关系。
3.可有效促进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
在就地鉴定的制度中,由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和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都处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即使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任何干预案件的行为,也容易被外界误认为有碍公正。而异地鉴定将案件跨地区交出去鉴定,有效解决上述误解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感觉较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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