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钟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子

  【案情简介】2018年1月29日18时10分许,钟某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某路口拐弯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造成钟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天,钟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由于脑部受伤严重,钟某某经过半个月的治疗无效去世。

  2018年5月7日,钟某某的家人来到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了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的钟某某系退伍军人,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司【2016】143号)“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不设事项范围限制,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军人军属寻求法律服务的需求”等相关规定,立即开启绿色通道,给他们尽快办理法律援助审批手续,并指派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援助律师吴德朝承办该案件。

  援助律师介入案件后,接待了受援人,初步了解了案情及其诉求后,为钟某某的家人分析了案情:钟某某系下班途中发生本人非主责的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所以钟某某的亲属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个方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浙江省对于交通事故侵权和劳动工伤竞合的案件,实行“补差”模式来处理。随即,援助律师到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取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

  援助律师帮助周某某的家人详细计算了因钟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用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帮助他们书写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肇事车辆驾驶人及所有人和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援助律师整理好立案材料,帮助钟某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案件开庭时,援助律师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久,法院判决支持了钟某某家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获赔65万余元。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同时,援助律师帮助受援人准备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收到后,援助律师帮助钟某某的家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援助律师陪同受援人到社保中心进行社保核算,结算了工伤保险待遇约17.5万元。仲裁庭多次开庭审理该案,援助律师据理力争,给受援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后双方在仲裁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除了社保中心核算的工伤保险待遇17.5万元外,用人单位另行补偿钟某某的家人12500元。

  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案件均顺利办结后,钟某某的家人专门赶到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送上一面写有“无私援助,专业尽责”的锦旗表达其对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本案是《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8年1月1日实施后的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案件。案件的难点在于,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并允许受害人选择行使,但不能同时实现,而且人身伤害的竞合,法律层面的具体处理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各地认识不一致。而且《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刚刚实施,又无相关实施细则,所以对于援助律师来讲,必须有较深厚的民事专业知识和理论基础,办案要细心、尽责,才能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办理该起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时,将两种赔偿制度的赔偿项目反复对比、研究,例如工伤事故赔偿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性质基本一致,工伤事故赔偿中的工亡补助金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性质基本一致,工伤事故赔偿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性质基本一致等,详细计算两种赔偿制度的具体赔偿数额,认真准备民事起诉状和劳动仲裁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及证据,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最终,本案通过民事判决(交通事故纠纷)、仲裁调解(劳动争议)的方式得以顺利解决,受援人也获得满意的赔偿数额,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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