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已和解,可以再追究责任吗
打架双方达成和解后,是否能再追究责任需分情况看待。
若和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且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对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通常情况下,按照协议履行后,一方不应随意再追究另一方责任。
然而,存在特殊情形。如果和解时对伤势情况存在重大误解,比如当时以为伤势较轻,但后续发现存在严重的潜在伤害或后遗症,这种情况下,可以重新追究责任。因为基于错误认知达成的和解可能显失公平。
再者,若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和解协议,进而重新追究责任。另外,如果打架行为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即便双方和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仍可依法行使职权,追究相关方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因为此类责任具有公法性质,不能因当事人私了而免除。
二、学生在校外打人,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校外打人,学校是否有责任需视具体情况判定。
若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活动期间,虽在校外,但学校存在未履行相应职责的情形,则可能需担责。例如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在此过程中学校未对学生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导致学生打人事件发生,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
若并非学校组织的活动,纯粹是学生自行在校外的个人行为,且学校事先不知情、活动过程中无法干预,同时学校日常已尽到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一般情况下学校无需对学生在校外的打人行为负责。
责任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通常需依据具体事实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准确认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三、聚众斗殴一方不足三人如何定罪
聚众斗殴罪中,对“聚众”的理解通常是双方均达三人以上。若一方不足三人,一般有以下不同情况及定罪思路:
如果一方不足三人,另一方达三人以上,且不足三人方积极参与斗殴,有与对方相互殴斗的故意和行为,可对双方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因为聚众斗殴罪强调的是双方互相殴斗的故意和行为,并非严格局限于双方人数均为三人及以上。
若一方不足三人,且没有积极参与殴斗的故意和行为,比如只是被动参与冲突,未主动与对方互相攻击,则不足三人方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三人以上一方,若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可单独认定构成该罪。
认定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以及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多方面因素,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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