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探望权的重点条文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3.《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二、关于探望权的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三、现行部分裁判规则及案例
实务要点一:
子女户口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不构成对探望权的阻碍,从幼儿抚养的角度出发,户口放在抚养权人的一方名下并不违反设立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案件:李某忠与杨某荣探望权纠纷案
案号:(2020)皖民申170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子女探视权利行使协议书》对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过约定,不违反法律,已经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应共同遵守。但协议中对于子女户口登记的约定,应从实际出发,以方便幼儿抚养为前提。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不构成对探望权的阻碍。《子女探视权利行使协议书》中关于“将李某铭户口登记与李某忠名下”的约定并未明确户口转移时间,且杨某荣在一审中曾表示“等孩子大了可以把户口迁移到他那里”,双方可另行约定迁移户口时间。现李某铭尚处幼儿阶段,户口放在抚养权人的一方名下,更方便办理孩子疫苗接种、就医就学等手续。因此从幼儿抚养的角度出发,原审法院处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设立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未违反公序良俗之原则,并无不妥。
实务要点二:
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一方为父或母,未成年子女作为被探望者不直接享有探望权。
案件:余某与被颜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号:(2019)闽民申57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现《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颜某在离婚后,因不直接抚养余某而享有探望的权利,对于该权利的行使,应由作为权利主体的颜某提出主张。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探望权纠纷,亦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的民事争议。本案余某主张其作为余某1、颜某子女,在父母离婚后,有权行使探望颜某的权利,并非前述法律规定的探望权,其起诉请求判令颜某探望,也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确定的探望权纠纷。
实务要点三:
抚养权、探望权是平等的,双方均有权利与孩子单独相处,探望一方可以将孩子带离探视。
案件:彭某与武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号:(2021)辽11民终123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保证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关于探望孩子彭某是否应当陪同的问题,经审理认为,彭某、武某对抚养权、探视权是平等的,均有权利与孩子单独相处,带离探视,武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有单独与孩子相处的权利。武某在一审时作为原告请求每月探望婚生女武某伊两次,该探望方式也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彭某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四:
探望权主体在探望时存在过激行为及言语威胁,并不直接导致探望权利的丧失,抚养人可视情况在场陪同。
案件:杨某浩与屠某丽探望权纠纷案
案号:(2021)湘07民终219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未成年子女,父母的陪伴和关爱是其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外在条件,杨某随父亲杨某浩生活,但母爱的关心也不可缺失,虽一审中杨某浩提交证据证明屠某丽在探视杨某时存在过激行为及言语威胁,造成了杨某的心理压力,使杨某对其母亲的探视产生了抵触情绪,但不足以否决屠某丽对杨某的探望权利。二审中,杨某浩虽提交了一组杨某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相关测评报告,该组证据也无法证明屠某丽对杨某的探视是造成杨某心理健康问题的原因,因此,一审判决屠某丽每月最后一个周日有权探望婚生子杨某,杨某浩可视情况在场进行陪同并无不当。屠某丽作为杨某的母亲,不可不考虑儿子心理感受,在需要探视杨某时应当充分尊重其意愿,不得采取强行带走方式,不得采取打骂、威胁的方式取得与杨某单独相处的机会,否则,达到一定程度后将会中止其探望权利。
实务要点五:
法院在对探望权纠纷作出判决时,对探望权的行使不宜判决得过细,明确双方必须遵守的原则或规则即可,给日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预留调整空间。
案件:李某与包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号:(2021)吉07民终189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李某轩尚且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李某不直接抚养孩子,但父子之间的血缘亲情不能因此而割裂,需要通过对孩子的探望来履行其对李某轩的抚养教育义务,增进其与孩子之间的感情交流,给予李某轩必要的父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对探望权的行使不宜判决得过细,明确双方必须遵守的原则或规则即可,给日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预留调整空间。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李某从判决生效之日后,每月10日前可探望子女一次,具体时间双方自行协商,包某应当协助李某完成探望。一审法院确定的探视方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实务要点六: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阻挠——韩某诉杨某铭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5年12月4日
实务要点七: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子女住院期间另一方探望但未买东西、未马上给付医疗费而不让探望子女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5年12月4日
实务要点八:
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院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探望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审理法院: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河南),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实务要点九:
探望权行使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刘某诉樊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论是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还是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进行探望,难免会遇到诸多影响探望的客观情况,父母在处理探望子女的问题上,双方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受影响。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5月27日第3版
实务要点十:
再婚组建新家庭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均不应成为不抚养一方探望子女的障碍——刘某、邓某1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探望权是一项基础的也是极其重要的亲权派生权利,对培养、维系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可获缺,非经法院依法裁判,任何人无权予以限制、阻碍或剥夺他方对该项权利的行使。再婚组建新家庭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均不应成为另一方探望自己子女的障碍。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主张行使探望权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有协助义务。
案号:(2021)粤01民终1626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日
实务要点十一: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应履行协助义务——刘忍、李虎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后,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的时间、方式和频率,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子女的年龄以及不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的亲情关系现状等因素。
案号:(2021)苏1324民初739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0日
四、法院裁判规则小结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为了便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行使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履行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条(《民法典》第1086条,下同)第1款对父或者母赋予了对子女探望的权利: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探望权在夫妻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一并解决确定。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探望权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法院没有明确作出判决,那么,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为了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行使好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条第1款同时还规定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例如,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每周六下午陪伴子女。那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子女安全地送到双方指定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地点,交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照看半天,由此实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地点等通常宜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双方不应囿于夫妻离异后的冲突纷争,应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的地点、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当双方无法就诸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此本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草案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由人民法院对探望纠纷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提出的建议是,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反对意见认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并不能当然导致直接抚养关系的变更。探望权的设立是兼顾了父母和子女双方的权利,直接抚养权的判决则主要考虑的是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它强调的是父母的义务而非权利。婚姻法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编纂民法典时考虑这一内容主要涉及的是执行问题,是对民事判决的执行,不是婚姻家庭编调整的对象,属于程序法调整的内容,故在民法典中没有规定。
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情不因离婚而消灭,法律保障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母探望孩子的权利,我国的探望权制度还不甚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规则可供参考:一是子女户口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不构成对探望权的阻碍,从幼儿抚养的角度出发,户口放在抚养权人的一方名下并不违反设立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二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一方为父或母,未成年子女作为被探望者不直接享有探望权;三是抚养权、探望权是平等的,双方均有权利与孩子单独相处,探望一方可以将孩子带离探视;四是探望权主体在探望时存在过激行为及言语威胁,并不直接导致探望权利的丧失,抚养人可视情况在场陪同;五是法院在对探望权纠纷作出判决时,对探望权的行使不宜判决得过细,明确双方必须遵守的原则或规则即可,给日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预留调整空间。六、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阻挠;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八、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九、探望权行使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十、再婚组建新家庭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均不应成为不抚养一方探望子女的障碍。
五、其他问题研究
(一)对于主体范围的争议
1.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有学者将探望权的概念界定为: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之后,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专属于父母的权利。1而另有学者认为,探望权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或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所享有的探望、会面、交往的权利,探望权主体的范围除了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可以扩大到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探望。在王某凯与王某范探视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子女探望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子女探望父母,子女要求探望老人还应当充分考虑老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并尊重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考虑将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探望也归入探望权主体范围内。
2.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
实践中也存在探望权主体逝世时,作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问题。我国自古以来就重人伦,强调亲情的联结和家庭的和睦,因此多数法院在判决中都承认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樊某与被路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路某英为失独孤寡老人、马某洋为其唯一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或母已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定期探望,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在黄某与谢某武、邓某秀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对于探望主体去世后其父母可否代为探望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亦未明确禁止。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灭,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一定程度上弥补逝者在子女关爱上的缺位,而且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健康,培养亲情观念。”
(二)探望权的性质
关于探望权的性质存在争议,理论界有以下三种学说:
权利说:认为探望权具有权利属性,其中又具体分为双向性说和单向性说,双向性说指的是父母和子女之间可以互相探望,探望的权利是双向的,单向性说认为探望权仅属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子女并不享有该权利,子女只是探望对象。
义务说:探望权虽然在法律上以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在行使过程中义务内容较多,要抚养、照看未成年子女以及在精神上的关怀和引领等,探望子女是非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权利义务双重属性说:未直接抚养、教育子女的父或母既享有探望其子女的权利,同时为了保障子女利益的最大化,也必须在相应的时间内予以探望并按时支付抚养、教育费,这相当于履行探望义务。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离婚后不给探视孩子能否拒绝付抚养费
●离婚后抚养方不让其探视
●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离婚后不给孩子探视权
●离婚后孩子不让探视,还应该给抚养费吗
●离婚后不能探视孩子,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离异一方不给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离婚一方不抚养孩子 有没有探视权
●离婚后抚养方不让其探视
●离婚了不给探视权可以不给抚养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