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定职责如何划分,教育督导机构设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夏晴

【基本案情】王某原就读于W学校,系该校初中年级的学生,已于2023年6月从W学校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其因在校期间多次违反校纪校规被W学校作出“永久性”停学处理决定。2023年3月24日,王某向某区教育局提出履行对W学校作出“永久性”停学处理决定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之申请。某区教育局经调查,于2023年6月7日作出《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函》,并于次日送达王某,告知其已责令W学校撤销对王某停学的处理。

2023年6月17日,王某向某区政府邮寄要求履行督导职责申请书,请求:1.履行对W学校违法违规办学的督导职责;2.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王某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王某。经批转,某区教育督导委员会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关于成立某区W学校专项督导工作组的决定》,决定对W学校进行专项督导并成立督导小组,具体事宜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同日作出《关于对W学校进行专项督导的通知》,确定督导重点为:1.依法依规办学情况;2.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和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情况;3.学生欺凌防控情况。W学校于2023年6月26日收到前述通知。2023年6月28日,督导组成员前往W学校实施督导工作并召开督导工作会议。W学校提交了督导汇报材料以及W某课程学习安排、到校离校时间表、返校后每日记录等材料。督导组成员对学校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以及王某母亲朱某进行了专项督导访谈,听取了相关意见。

2023年7月5日,王某又向某区教育督导委员会邮寄要求履行督导职责申请材料,请求事项与其于2023年6月17日邮寄给某区政府的履行督导职责申请书中所载请求事项一致。2023年7月7日,督导组成员询问王某的母亲朱某,因前后两次申请所涉事项一致,是否撤回王某于2023年7月5日邮寄的履行督导职责申请,并告知朱某如不撤回,教育督导委员会亦不对新的申请重复处理。朱某未作明确答复。2023年7月20日,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W学校专项督导评估的报告》并送达给W学校,要求该校就督导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2023年8月2日,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专项督导函》,告知王某督导的相关情况以及王某反映问题的查处情况。王某于2023年8月19日收到前述函件。2023年9月26日,W学校就相关专项督导事项作出整改情况汇报。

【争议处理情况】王某以某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未尽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于2023年11月21日受理申请,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驳回王某所提行政复议请求的决定。王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于2024年2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实施王某要求履行督导职责申请事项的专项督导情况的函》;2.判令教育督导委员会依法履行对W学校违法违规办学的督导职责;3.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督导委员会已经全面及时履行了督导职责,原告王某认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专项督导函不能代表教育督导委员会履职行为的意见,系对职责权限的错误理解。被告区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受诉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庭审中,原、被告围绕教育督导委员会是否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笔者认为,认定教育督导委员会是否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须以厘清教育督导委员会和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范围为前提条件。《教育督导条例》第四条第二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第七条规定,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成员单位联络机制和年度履职报告制度;(二)审定督导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和有关评价标准等;(三)审定督学聘任、考核、奖惩方案;(四)审议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重大事项,推动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规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教育督导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和有关评价标准等,经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二)拟订督学聘任、考核、奖惩方案,经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三)组织督学培训和教育督导研究、交流等工作;(四)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督导工作;(五)完成教育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基于前述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包括教育督导委员会和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而教育督导委员会和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又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职责范围。根据王某递交的履行督导职责申请材料所涉事项来看,其请求事项既非《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第一至四项赋予教育督导委员会法定职责的范畴,亦非《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四项赋予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的范畴。而《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十三项对学校实施督导的事项中恰好有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与王某所提申请事项相关,即依法依规办学情况;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和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情况;学生欺凌防控情况。不难看出,教育督导委员会依照《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有权对学校的“依法依规办学情况;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和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情况;学生欺凌防控情况”实施督导。因此,王某所提履职申请所涉事项无疑属于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同时,教育督导委员会又可将前述履职事项的具体工作交办给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综上,在王某向教育督导委员会提出依法履职事项后,教育督导委员会交办给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此程序并不违反现有法规的规定。

此外,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王某所作答复函的内容涉及王某所提申请事项的各个方面,而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并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其作出复函的行为即代表了教育督导委员会履行了教育督导的法定职责。基于此,教育督导委员会系通过内部批转程序将专项督导事项交办给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则不宜再认定教育督导委员会未履行教育督导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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