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在二十岁时嫁给被告,婚后被告经常喝酒并无故家暴原告,并在2018年时将原告赶出家,原告只能回到娘家并外出工作。
本案起诉以后,被告拒接法院电话甚至在收到起诉状等材料后立即撕毁,可见被告性格暴躁。被告也明确表明不愿离婚不会出庭参与庭审。因此为了达到离婚的诉讼目的,我们必须充分举证被告家暴及原告离家多年的事实。律师通过与原告详谈,得知原被告的孩子已满二十岁,对原告被家暴的事实清楚也愿意作证,因此律师向法院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要出庭作证同时该证言能起到作用,必须要证明证人为原被告的孩子,例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但是以上所有材料都被被告随身携带,原告无法得到并提供为法院。同时原告拒绝回到被告的户籍地的派出所调取证明,最终开庭当天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并陪同原告到公安局、行政服务中心调取材料无果以后,经与法官沟通,原告到孩子出生医院复印调取出生证明材料。
终于,不负努力,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让原告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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