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性质、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动态审查从履行、竣工、应付款(工程造价)、已付款及结算款等方面展开,加上工程案件的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工期鉴定,配合无争议事实归纳和争议焦点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行使释明权和进行庭审二次架构。以上形成了完整的闭合思路,其优势在于:
(1)有助于避免遗漏事实和争议。按照上述审理思路,法官可以结合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采用遍寻的方法逐步询问自己:“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吗?合同权利义务是什么?”“合同的性质是建设工程合同吗?有没有可能实际上是其他合同?”“各方存在合同无效的十一种情形吗?各方的资质证书提供了吗?分包经过发包人同意了吗?”“施工义务有无履行?”“工程竣工了吗?有无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发包人应付款是多少?承包人主张的款项是否已经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吗?”“本案已经支付的款项、金额等双方是否存在争议、是否需要进一步查明?”“本案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本案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需要启动工程质量鉴定?”“本案是否存在工期违约行为、是否需要启动工期鉴定?”“原告请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等。以上这些问题,即使当事人没有关注到,法官也应当及时察觉并加以查明,避免案件二审时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的风险。
(2)疑难复杂案件肢解,案件拆分心里有数。对于一些存在发、承包双方相互起诉、工程造价与工期、质量等争议纠缠需要鉴定、案件涉及挂靠人等实际施工人、中间结算和款项交付存在表见代理等情形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根据上述审理思路进行肢解拆分,加强论证和证据审查,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重新拼凑整合、统一处理,实现类似庖丁解牛式的由整体到部分、再从部分到整体的拆分和整合。在此基础上,完整归纳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并进行多轮的论证和演化。妥善处理反诉与抗辩的关系,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等鉴定的相互衔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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