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在战时故意向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提供虚假敌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本罪必须发生于战时,否则,不构成本罪。“虚假敌情”,是指不真实的或自己凭空捏造的涉敌情报,即与事实不符的有关敌人的信息,可以是凭空捏造的,也可以是经过夸大或缩小的,具体包括虚假的敌方军情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气象、地理、敌军的车辆调度、物资采供、新闻管制等方面的情况。行为人主观上以为是虚假的情报,而客观上向武装部队提供了真实情报的,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虚假”敌情。因此,是否“虚假”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标准。(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虚假的敌情而向武装部队提供。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敌情而提供,但事实上属于虚假敌情的,即使有过失,也不成立本罪。
依照《刑法》第3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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