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去哪找,非上市公司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同同

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去哪找,非上市公司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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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每经记者:李诗琪 每经编辑:陈俊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胡润研究院在1月12日正式发布了一份《2020胡润世界500强》榜单(2020 Hurun Global 500, proudly presented by Empereur Hua Tea),按照企业市值或估值,对世界500强非国有企业进行排名。其中,上市公司市值按照2020年12月1日的收盘价计算,非上市公司估值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或者根据最新一轮融资情况进行估算。

榜单显示,“胡润世界500强”企业总价值327万亿元,相当于美国、中国、日本、德国、印度和英国全球六大经济体GDP总和,上述企业年销售额达120万亿元,共雇用了4300万名员工。

其中,苹果公司以14万亿人民币价值成为世界上最“值钱”的公司;其次是微软和亚马逊,价值均超过10万亿元。而前十名中,中国的腾讯控股和阿里巴巴也顺利挺进榜单,以4.72万亿和4.7万亿元的企业价值位列第六名和第七名,系该榜单前十强中仅有的两家非美国公司。

上榜的前十家公司

而就更具体的地域分布而言,美国以242家企业上榜排名第一,其次是中国51家,日本30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是涨幅最快的国家,51家上榜企业总价值比上年增长73%,达到35万亿元。

记者注意到,上述51家上榜的中国企业共分布在18个城市,以北京(14家)居首,其次是深圳和上海(9家和7家)。其他城市还包括杭州、香港和佛山等。榜单显示,这些中国企业的平均年龄仅为24岁,远低于整个榜单64岁的平均年龄。

就行业分布来看,电动汽车、医疗健康和电商的增长速度最快。而在新冠疫情影响下,科技公司获得了价值的重新分配,成功颠覆了传统行业。

据榜单发布方介绍,苹果和亚马逊过去一年价值共增长了11万亿元。而在最近一个月,特斯拉的价值又增长了50%,推动50岁的埃隆•马斯克超越亚马逊57岁的杰夫•贝佐斯成为世界首富。

此外,美国主要新冠疫苗研发公司Moderna年销售额仅4亿元,但价值高达3670亿元。相比之下,沃尔玛是全球销售额最高的公司,但在胡润世界500强中仅排在第12位。此外,传统能源公司去年表现最差,主要原因包括油价下跌、新冠疫情影响了全球旅游业,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胡润世界500强”只包含非国有企业,如果算上国有企业,全球有45家国有上市公司也能上榜,包括沙特阿美石油公司、贵州茅台和工商银行等。而如果算上国有非上市公司,应该还将包括中国烟草、国家电网、中信集团和华润集团等。

每日经济新闻

非上市公司有股票吗

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保险综合报道】随着企业治理标准的提升和法规环境的日趋严格,非上市公司开始积极咨询并投保董事责任保险(董责险),这一新趋势在董责险市场引起了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公司法》即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董监高的履职责任风险,并首次在立法中鼓励公司投保董责险,从而确立了董责险的法律地位。这一变化为董责险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专家指出,非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的主要目的在于转移公司内部管理风险。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业务复杂性的提升,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风险逐渐凸显,这些行为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通过购买董责险,非上市公司可以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从而减轻财务压力,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

此外,投保董责险还能提升非上市公司的信誉度和竞争力。在当前商业环境中,公司的信誉度和竞争力对于长期发展至关重要。购买董责险展示了公司对治理结构的重视和风险管理的能力,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

据悉,为响应这一市场变化,保险公司纷纷推出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董责险产品和服务。不少险企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帮助非上市公司了解董责险的保障范围和投保流程,并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量身定制保险方案。

业内专家表示,非上市公司董责险需求的显著增长是公司治理领域的一个重要趋势。随着更多非上市公司的加入,董责险市场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这也提醒了所有公司,无论大小,都需要关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非上市公司股东分红要交税吗


非上市公司未经决议为其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重庆市某电缆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483-011)》解读


柳光洪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

陈璐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2023年修订前为第十六条,此次修订仅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十五条,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通常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法履行决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三种情形下公司对外担保无需履行决议程序,尤其是承认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无需决议。司法实践中,对于非上市公司未经决议为其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存有争议。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重庆市某电缆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483-011)》裁判要旨明确:“非上市公司为其采用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实质系为其自己利益进行担保,并无损害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权益之虞,可以认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无需决议的情形。”该裁判要旨为类案裁判提供了明确规则指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决议程序及其例外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十五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的立法精神,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因此,公司作为组织体,其对外担保意思须以决议方式作出并符合法定比例要求。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程序保障。

然而,公司未经决议而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后一律以未经决议为由否定担保效力,则易引发公司利用该规则背信逃避担保责任的道德风险。为平衡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担保秩序维护,《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该条对豁免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情形作出了明确。其中,将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作为豁免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理由在于,该情形实质上是公司为自己利益提供担保,并无损害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权益之虞,故可以认定此类情形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非上市公司为其间接持股100%公司提供担保无需决议

理论上,母子公司关系不仅包括前述提及的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情形,还包括母公司采取部分持股、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股或者通过持股协议等方式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情形。后一类情形中,因母公司并非直接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多层股权架构中难免涉及其他股东利益,通常无法认定目标公司利益全部归属于母公司。此时,母公司为其间接持股的公司提供担保,不符合前述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需决议的规范目的,不得轻易突破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履行决议程序的原则。

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为其间接持股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非上市公司为其间接持股100%公司提供担保虽表面上不属于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但仍应作相同处理。理由在于,非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时,目标公司所获利益通过该公司采取的多层股权架构及其控制的附属公司最终全部流向该公司。此时,非上市公司为其间接持股100%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并不涉及股权架构中其他股东权益,与《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需决议的情形实质相同。因此,从公司为自己利益担保无需决议的规范目的角度出发,对《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公司间接控股目标公司100%股权”这一情形纳入其中,是对此类案件裁判理念的延续,合乎公司对外担保法理,也符合公司为自己利益对外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无论是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还是非上市公司为其间接持股100%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实质均是为股东自己利益进行担保,不涉及其他股东利益保护,属于公司对外担保豁免决议程序的情形,公司不得以未经决议对外担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案例的参考价值及其边界

本案中,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均非上市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通过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通过签订案涉《商票兑付延期协议》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实质上是为其自己利益提供担保。因此,本案裁判结合《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范目的,通过目的性扩张将“非上市公司为其间接持股100%公司提供担保”解释归入“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形,依法认定案涉《商票兑付延期协议》对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发生效力,并判决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对重庆某电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类案裁判提供了指引。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系公众公司,涉及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关涉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无论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还是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均无法参照本案例规则进行裁判。此外,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国有独资企业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也不能参照适用本案例的裁判规则。


来源:人民法院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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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逯璐

非上市公司股权

近日,原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他的诸多违纪问题中,有一条是“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这个问题不鲜见,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犯过,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等等。

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到底违反了什么纪律?

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是禁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更明确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纪律。那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今年2月,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谢中凡被“双开”,他的一项违纪问题,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雪平就是这样的典型。把这个勤劳努力、谨慎小心的国企干部“拉下水”的一个重要事件,就是与个体老板吕某某的“合伙经营”。吕某某曾找到李雪平,“邀”他一起合伙购置工程机械设备用于出租谋利。李雪平决定用妻子的名义与吕某某合伙筹资购买设备,并利用职权在设备租赁业务上提供帮助。通过这样的违规经营,李雪平获利数百万元。后来,吕某某再次找到李雪平,想再合作成立一家路面养护工程公司。李雪平故技重施,让哥哥李雪红挂名入股,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吕某某。2年后,公司首期利润分红,一分钱都没出的李雪平拿到了45万元。今年春节前,李雪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所得赃款也被全部收缴。

事实上,私相授受股份往往成为一些党员干部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输送利益的隐蔽手段,美其名曰“股权分红”,实际是一种变相贿赂。例如长沙市金融办原副主任周练军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某信用担保公司在办理经营许可、通过年检年审、检查整顿过关、股东变更审批、获得银行授信等方面给予“关照”。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为感谢关照,将该信用担保公司10%股份送给周练军,以其妻子周某的名义持股。深圳市发改委原处长李镭更是把股权玩到了极致——他标榜自己“拒收企业为感谢自己送的现金、购物卡超过30次”,俨然一个正直廉洁的形象。事实上,他意在公司股权,先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一些公司获得政府扶持项目,然后要求低价购买这些公司的原始股、干股,待公司挂牌交易后,将股票套现获利。几次股权交易,他的“收益”达数百万元之多。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身份决定了你的责任。一边在公家上班,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着老板,公私两头占好处,严重干扰市场秩序——这样的“公仆”,合格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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