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政策,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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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享受什么社保政策?”“新职业技能标准公布后,以前考的证书是不是要重考?”“除了工程建设领域,别的领域也会有专项挂证清理吗?”……你的这些提问,权威的回答来了——
被征地农民是指哪些人
■本文作者:黄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进一步保障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2019年8月26日通过的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施行。时间已经来到2021年,不少省份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开展了征地工作,但仍有为数不少的被征收人不了解新《土地管理法》及新法对自己的影响。以下被征收人在征地过程中享有的10大权利,大家可不能还不知道了……
新《土地管理法》设定了新的三“公告”制度,取代此前的“两公告一登记”,用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1.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主要就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征收目的属于何种“公共利益”以及准备开展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现状调查登记的安排、禁止抢栽抢建等事项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地点须同时涵盖乡(镇)、村民小组,最大程度令征地对象能够对土地征收事先知情。公示的时间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根据拟征地范围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统计结果,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土地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重要内容,并将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地点同样须同时涵盖乡(镇)、村民小组,确保村民对直接关系到补偿安置条件相关事项的知情,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土地征收公告:在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将征地批文相关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告,公示地点同样须同时涵盖乡(镇)、村民小组。
土地征收可能导致被征收人失去宅基地上房屋和承包地,离开原住地,改变原有生活方式、邻里关系,以至于产生失落感甚至被剥夺感。
在过去的二十年时间里,有一部分征地拆迁纠纷的源头就在于这种对征收的难以认同。因此,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前提必须是公共利益需要,如军事外交用地、政府基建用地、公共事业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成片开发用地等。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是否可以要求被征收人无条件配合征收呢?并不必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征收启动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向被征收群体进行社会调查,识别征收实施后群众可能引发的异议、遭遇到的损失或不适。
如果这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低风险,意味着征收可以顺利实施。而如果为中等、较大、很大风险,则不得直接实施征收,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如风险无法降低至低风险的,则宜采取替代措施替代征收。
在土地征收启动阶段,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前述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避免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后续补偿权益。
县(市)人民政府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避免自身补偿权益被漏记、少记。
被征地农民拒绝参与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将依据此前开展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落实。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经济利益的就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对此提出意见的权利。
在补偿安置公告的征求意见期间内,被征地农民如果对补偿的标准、方式、补偿对象、安置期间等问题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意见,举行听证,根据相关修改意见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合理调整。
村集体或者村委会无权擅自签署所谓的“放弃听证申请声明”来变相限制、剥夺农户的上述权利。
被征收人有权获得补偿安置,且补偿安置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如征收农用地,应当按照省级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支付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如征收宅基地,应当按照“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征收农用地的情况下,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专项支付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根据法院对相关案件的裁判观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是法定的5大补偿项目之一,必须落实到农户手中,不得由村集体或者村委会截留、挪用或者私自进行分配。
征收土地必须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在补偿安置到位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拆除、地上物和青苗的清除。
如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或其他协助搬迁单位违反该原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拆除房屋或清除地上物。
如果征收土地为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或公共用地,对应的征地补偿费用补偿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
征收土地含承包到户的承包地的,虽然需要补偿到承包个人,但也是由征收部门先行统一支付至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进行“村务公开”,被征收人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避免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收人不服征地批准文件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可以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2020年以前启动的项目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被征收人同样有权复议或者诉讼,或者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申请复议。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全面了解上述基本权利将有利于维护自身补偿安置权益,减少征迁矛盾的发生和非理性下的纠纷激化。一旦遇到暴力征迁、非法强迁,也不至于因不熟悉政策法规而只能苍白无力地接受命运。对新法规定的程序步骤下农村征地所涉的问题,我们还需要共同在实践中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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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是什么意思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25〕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3日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集体所有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具有本地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制度有机衔接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申请用地单位须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四)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出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名称、拟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和批复用地面积。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确定征地比例。公安部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户的户籍信息核查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定项目征地范围内户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种类等信息。
第五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按照完全失地农民身份享受政府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六条 按所在地区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的监督。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或贪污,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20%参保缴费。个人每年按8%缴纳至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划拨12%,缴费补贴资金划拨完之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月数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以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暂存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待其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按其新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面积、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征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乘以征地比例。征地比例为本次征地面积除以原有承包土地面积。
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上浮7%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报县市区人社部门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县市区人社部门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基准日。
基准日为确定符合补贴条件对象和缴费补贴标准的日期。
第十四条 在征地报批前,申请用地单位应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
第十五条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核意见和申请用地单位足额缴纳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组成要件,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于收到征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人社部门批复结果。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3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内容,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最终涉及被征地农民人员信息、征地面积、承包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征地比例等进行复审后,由人社部门据实结算。
批复征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以批复征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结果反馈自然资源部门和申请用地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督促申请用地单位限期配合完成结算工作,多退少补(含利息)。
第十八条 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完成后,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30日内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征地未获批准的,所在地区人社部门将预存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含利息)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二十条 省级人社部门建立健全全省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信息系统,加强预存资金管理,提升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土地批复尚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项目,按原标准落实;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当时的政策规定足额预留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在本办法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以本办法印发时的测算标准为准,对补贴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本办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
据总台中国之声报道,山东淄博经开区彭家村村集体三千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在大部分村民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当地政府擅自用于“理财”。面对村民的一系列疑问,多级政府部门均无法解答。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生产资料,土地补偿款涉及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容任何形式的被侵占挪用。报道中彭家村的征地补偿款已被挪用一年之久,到现在却才通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被征地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项的分配方案,而至此村民才陆续听说被征地一事。当地政府这种乱作为,无疑严重伤害了农民最基本的知情权。
保护农民利益,首先要确保农民对涉及自身利害事宜的知情权,征地及后续补偿也必须在公开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通过法定程序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规定了从发布征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征收审批,以及发布正式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等一系列法定流程,且多个环节环环相扣。譬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以评估结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如果当地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征地工作,便不可能出现征地完成一年后村民尚不知情的情形。
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等四项,依法要足额拨付到位、专款专用。至于补偿款具体如何分配使用,则属于村民自治事宜,应由村集体议事机构决策。但从彭家村村委会到当地镇政府都说不清钱款去向,而且“其他村的征地补偿款也存在类似情况”,这不仅是对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作为村集体成员自治权利的侵犯,同时也侵蚀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基层治理效能,有违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提出“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乡村的有效治理,自治是基础和内在驱动力,法治则是前提和根本保障,必须在法治化环境下和轨道上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地位,让涉农事项由农民自己“议事”“主事”,才能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害,有效激发农民内驱力和积极性,真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和基层治理效能。面对村民的合理主张,村委会和当地政府要说清楚补偿款目前去向、接下来的分配方案,依法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央广网特约评论员 张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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