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诈骗拘留多少天
涉嫌诈骗被拘留的期限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十四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七日。
不过,这只是拘留期限,后续若经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被认定构成诈骗罪,还会面临相应刑罚,具体量刑根据诈骗数额、情节等因素综合判定。
二、存单质押属于诈骗吗
存单质押本身并不必然属于诈骗。
若行为人以合法、真实的意思表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存单进行质押,目的是为了正常的融资等合法活动,并且在质押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按时履行义务,这种存单质押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不属于诈骗。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可能构成诈骗:一是行为人本身并无存单所有权,通过伪造存单等手段进行质押,以此骗取债权人信任获取财物;二是虽持有真实存单,但在质押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本不打算履行后续义务,如不按时还款赎回存单,而是意图骗取质押所获款项。
判断存单质押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质押行为是否存在欺诈手段,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依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综合认定。
三、信用诈骗罪成立标准
信用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成立标准:
首先,主体方面,一般主体均可构成,通常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组织实施的,也可追究相应责任。
其次,主观要件上,需行为人具有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因客观困难暂时无法还款,不具备此目的,则不构成该罪。
再者,从客观行为来看,表现多样。比如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最后,犯罪数额也有关键作用。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具体数额规定会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存在差异。一般数额较大的才会被认定构成信用诈骗罪。司法机关判定时会综合各方面因素,全面审查证据及行为特征,准确认定是否构成信用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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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信用诈骗罪成立标准,信用诈骗立案最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