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出问题找哪个部门2025,商品出问题找哪个部门
本文介绍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问题可以先与经营者联系,如果联系未果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以保护合法权益。投诉方式包括信函式、来访投诉、电话投诉和网上消费诉求。工业产品的质量特性可以分为物质方面、操作运行方面、结构方面、时间方面、经济方面、外观方面和心理、生理方面七个方面。产品质量标准分为部颁标准和自主制定标准。
法律分析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了问题,可以先与所购买商品的经营者联系,但如果联系未果,他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相关部门包括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
投诉的主要方法有:
1、信函式:主要适用于消费者距投诉单位远的情况,缺点是解决问题的时间可能长些。
2、来访投诉:消费者最好把有质量问题的样品带去,这种方式比较直观,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
3、电话投诉:这种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伪劣商品出现的情况。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电话:12365。
4、网上消费诉求。
二、工业产品质量的特性有哪些
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特性大体可分为以下七个方面:
(1)物质方面,如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
(2)操作运行方面,如操作是否方便,运转是否可靠、安全等。
(3)结构方面,如结构是否轻便,是否便于加工、维护保养和修理等。
(4)时间方面,如耐用性(使用寿命)、精度保持性、可靠性等。
(5)经济方面,如效率、制造成本、使用费用(油耗、电耗、煤耗)等。
(6)外观方面,如外型美观大方,包装质量等。
(7)心理、生理方面,如汽车座位的舒适程度,机器开动后的噪音大小等。
工业产品的质量特性,有一些是可以直接定量的,如钢材的强度、化学成分、硬度、寿命等。它们反映的是这个工业产品的真正质量特性。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质量特性是难以定量的,如容易操作、轻便、舒适、美观大方等。这就要对产品进行综合的和个别的试验研究,确定某些技术参数以间接反映产品的质量特性,国外称之为代用质量特性。不论是直接定量的还是间接定量的质量特性,都应准确地反映社会和用户对产品质量特性的客观要求。把反映工业产品质量主要特性的技术经济参数明确规定下来,形成技术文件,这就是工业产品质量标准(或称技术标准)。
三、产品质量国家标准
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主要针对某些重要产品而制定的。
部颁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的某一行业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
是企业自主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后使用的标准。一切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凡是没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都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也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品质量问题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相应的部门进行投诉。其中,投诉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管,处理涉及商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权益,协助消费者维权,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
3. 行业协会:根据商品类别,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规范和约束。
根据上述部门职责分工,消费者在投诉商品质量问题时,可选择向相应的部门进行投诉。如果对商品质量问题的处理不满意,消费者还可以依法进行维权诉讼。
结语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问题,可以先与所购买商品的经营者联系,但如果联系未果,他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包括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的主要方法有信函式、来访投诉、电话投诉和网上消费诉求。工业产品的质量特性可分为物质方面、操作运行方面、结构方面、时间方面、经济方面、外观方面和心理、生理方面七个方面。产品质量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主要针对某些重要产品而制定的。部颁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的某一行业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是企业自主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后使用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商品有问题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消费者购买商品遇到质量问题,通常会先找所购买商品经营者反映,若反映未果,则可拿起法律武器,向质监、工商部门以及消费协会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三、商品问题找哪个部门
商品问题找质监、工商部门以及消费协会。商品质量认证的意义如下:1、提高商品质量信誉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商品在获得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通过注册加以公布后,就可以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自己产品质量的可信度,有利于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2、提高商品质量水平,全面推动经济的发展:商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及时解决在认证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以加强国家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促进商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已取得质量认证的产品,还可以减少重复检验和评定的费用;3、提供商品信息,指导消费,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效益: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从认证注册公告或从商品及其包装上的认证标志中获得可靠的质量信息,经过比较和挑选,购买到满意的商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四、商品有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商品有问题应该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热线,找商品经营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是商品质量问题,还可以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或者直接到商品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未能得到有效反馈的,可搜集相关证据,如商品交易凭证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产品有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解决
法律分析:通常可以先找所购买商品经营者反映,若反映未果,则可拿起法律武器,向质监、工商部门以及消费协会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六、东西质量有问题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买到质量有问题的产品该去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此外,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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