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应当由谁承担?2025,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应当由谁承担
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务由专门筹建组织承担,发起人或股东负连带责任;若无专门组织,则由发起人或股东承担,费用从股东出资中支付,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公司有权向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股东追索。未成立的债务负担由发起人承担,人民法院支持全体或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需承担责任后,可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过错导致未成立的发起人需承担费用和债务,法院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责任范围。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应当由谁承担
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有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该组织承担,发起人或股东负连带责任;无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发起人或股东承担,其费用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中支付;如果公司成立,债务有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利向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股东追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公司债务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后,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筹备期间的债务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公司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应当由筹备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未成立时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公司未成立债务由发起人承担,未成立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因此不能承担民事权利义务。那么,因公司设立而产生的债务自然就落到了发起人的身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谁承担呢?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若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设立成功的,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可以由个人承担,也可以由公司承担。
一、采购合同员工签字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员工签字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在销售合同中,经办人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经办人无权处分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办人的公司事后不予追认,经办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经办人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经办人有权处分,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义务应由经办人的公司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未注册成立的公司如何签合同
未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由公司的发起人签订合同。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三、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
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公司法》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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