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是什么意思举个例子,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安

承兑人是什么意思举个例子,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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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人是什么意思

先来看北京一中院一份判决书的裁判说理:

“从法理上讲,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拒付的实质和形式要件。本案中,票据状态一直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持票人未收到相关款项,可以证明案涉票据到期未承兑系客观事实,符合票据拒付的实质要件。”

这是我非常推崇的一份判决,在很多场合都援引和分享过,其中关于票据追索需要具备拒付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总结,简明扼要、清晰明了。拒付的实质要件就是票据到期但未收到款项,形式要件并不仅仅限于拒付证明,其它能够表明付款人不会履行付款义务的材料亦符合拒付的形式要件。但是,不得不说的是,这份判决书有一个地方错了,而且是很重要的概念使用错误,那就是“承兑”。

什么是承兑?承兑与兑付是一个意思吗?承兑和付款又有什么区别?在很多人的认识里,这三个概念意思是一样的。不少财务人员因为票据事务跟我接洽时,都会一开始就说“这张商票到期后没有承兑。”这其实怪不得这些财务人员,因为连法院也是这么认为的。

但是,确实是搞错了,或者更准确的说,搞混了。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本票是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总结起来就是,本票和支票都是自己出票自己支付,出票人本人就是付款人(当然,支票的付款手续由银行来办理)。

但是汇票就不同了,《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以,汇票既可以由出票人本人付款,也可以委托他人付款。在委托他人付款的情况下,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就是不同的主体了。委托他人付款,其实相当于支付宝中的“代付”。

既然是他人代付,对于收款方(卖家)而言会有一个顾虑:如何确定代付方一定会答应代付呢?如果他到时候拒绝付款怎么办?于是,此时卖家可能会产生一个需求,希望代付方能在付款期限到来之前给一个确认,承诺到时一定付款。这种代付方提前作出的到期后付款的承诺,实际上就是承兑。

《票据法》第38条给承兑的定义是: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针对的是出票人之外的第三人代为付款的情形。如果是出票人本人付款,那是不需要承兑的。

在纸票时代,持票人为确定付款人(他人)是否会答应在票据到期后付款,那就需要向承兑人出示票据,这在票据法上就叫做“提示承兑”。《票据法》第39条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在纸质票据时代,汇票出票的时候付款人/承兑人并没有答应/承诺到期后一定付款,所以需要持票人在到期前向付款人/承兑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的法律意义还在于:承兑之前,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承兑后,承兑人则真正成为了票据的付款人、主债务人,出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成为第二顺位的从债务人。《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由银行来承兑,那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或银承,由于银行作为付款人的高信用,银票的流通性和市场接受度都非常好。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由电气化时代进入到了信息时代、数字时代,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无纸化、电子化逐步兴起,票据领域也是如此。2009年,央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并牵头开发了电子商业汇票(电票)系统。同时,为了建立电票的行为规范,央行还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从这时候开始,票据可以说进入了电票时代。

票据的载体由纸张升级到网络电子化数据,相应的行为规则也有了一定的改变。在纸票时代,汇票出票后再由持票人拿着票据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到期后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无形中给持票人增添了麻烦。如果出票的时候承兑人便已经完成了承兑(承诺付款),那么持票人便不用再去提示承兑了,这样岂不省去了一重麻烦?纸票时代这个不容易做到,但电票时代,由于数据往来以及相应的票据行为都在网络系统上完成,做到这一点便不再是什么难事。

于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也就是说,电票在出票之前,已经由承兑人完成了承兑,然后再交付给收款人。所以,对于电子票据而言,出票与承兑已经两步并做一步,“提示承兑”已经不存在了。

所以,实务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还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信息栏里的承兑日期与出票日期总是同一天。回到开头北京一中院的判决,里面说到“案涉票据到期未承兑系客观事实”这一认定实际上是错误的,这份判决里面的票据是电票,正确的表达应该是“案涉票据到期未付款(或者说未兑付)系客观事实”。

兑付与付款意思没什么区别,可以混着用,但承兑与付款是不同的票据行为,差别可就大了。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尤其更不能够搞混。

金汇律师

承兑人和出票人的区别

问:请问支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分别指谁?是不是出票人是公司开支票,付款人是指银行?请分别说出其他几种票据的付款人和出票人?

答:

关于付款人与出票人具体说明如下:

(1)银行汇票,出票人为银行,付款人也为银行,无承兑人。

(2)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商业主体,承兑人为银行,付款人为银行。

(3)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商业主体,承兑人为商业主体,付款人也为商业主体。出票人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其他商业主体(与出票人有委付约定);而承兑人和付款人是一个人;即如果付款人是出票人,那麽承兑人就是出票人;

(4)银行本票,出票人为银行。本票中没有付款人也没有承兑人,出票人是银行,是由银行来付款的。

(5)支票,出票人为是单位或自然人,付款人为银行,无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谁

什么是持票人呢?

票据权利人又称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包括拥有票据的收款人和从转让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受让人。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的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权利的行使相关、由票据法特别加以规定的若干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不包括在票据权利之内。尽管从广义上说它也属于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说来,它是不同于票据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它不依票据行为而发生,而由票据法特别规定;它虽然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财产上的请求权,但它并不仅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也有非财产上的请求权。

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复本交付请求权。

有朋友问到如果票据丧失,如何有效保护持票人利益?

相关会计师回答说,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可以进行票据补救,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商业承兑汇票是什么意思


今天来跟大家聊一聊什么是承兑。

承兑是票据法律法规针对汇票所设立的一种特有制度,支票和本票没有这一规定,承兑制度仅适用于汇票。设立承兑制度,其基本意义在于,通过明确付款人的无条件付款责任,确定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使广大企业在支付结算中乐于接受和使用汇票,从而促进汇票的广泛使用和流通,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电子商业汇票作为汇票的一种,属于委托付款证券(除出票人签发并自行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在出票时,委托他人作为付款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签发票据行为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在签发票据时付款人并未在汇票上作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不是票据上的债务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在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能否得到付款人的付款,尚不能明确。为了使付款人表示愿意承担汇票到期的付款责任,使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落实,提高汇票的信用,促进汇票的流通,票据法律法规设立了汇票的承兑制度。付款人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上按规定作是否愿意承兑的记载。承兑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一种与出票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行为,付款人可以承兑,也可以拒绝承兑。付款人一旦同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承担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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