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者是什么意思,责任者是作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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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者与受害者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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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主管的工作”,主要指有明确分工或党组织交办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2023年12月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直接主管的工作”中“直接”二字作了删除,适应了领导班子分工的实际情况,同时解决了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在是否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条件提出异议的问题。


案例分析


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登记科工作人员陈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为丁某等100多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一次性补缴,致使养老金被相关人员违规领取,造成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

对于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补缴业务的违纪违法行为,早在2019年3月,时任县人力社保局党委书记、局长程某就已经通过一封举报信而有所察觉,但程某对此事并未重视,仅仅将该情况告知陈某的分管副局长施某。程某、施某明知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可能导致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却未对陈某违规问题做进一步核查,也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致使国家社保基金被违规参保人继续领取。

2021年5月,陈某因违反工作纪律并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某和施某因为在陈某违规办理社保业务中失察失责并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均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在上述案例中,程某作为县人力社保局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管理社保局的所有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工作职责。对于陈某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其已经通过一封举报信而有所察觉,但并未重视,仅仅将该情况告知陈某的分管副局长施某。施某作为分管参保登记科的副局长,在局长程某告知有举报信反映陈某违纪违法问题后,既未做进一步核查,也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程某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施某作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都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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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这里的“应管的工作”,主要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但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应当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参与决定的工作”,主要是指那些应该由两人以上讨论决定的工作,或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

对由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具体事项的,或者由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指令承办人员违规办理(或者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有关事项的,或者具体实施人员在实施中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党员领导干部采纳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党员领导干部可认定为直接责任。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责人者远,责己者半,不责者达

  “知责任者,大丈夫之始也;行责任者,大丈夫之终也。”

  ——引自习近平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2018年1月5日))

  ——典出梁启超《呵旁观者文》,

  讲话原文:责任过硬。“知责任者,大丈夫之始也;行责任者,大丈夫之终也。”从党的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我们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这就需要我们有更加强烈的担当精神,勇于涉险滩、破坚冰、攻堡垒、拔城池。

  释文: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是对大丈夫的基本要求,真正负起责任、为责任而行动是大丈夫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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