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起点与限度,正当防卫要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琬佳

正当防卫起源于人类的防卫本能,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正当权利。它既表征着秩序的理性,又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当公民面对不法侵害进行自我防卫或者见义勇为,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法律亦不能强加苛责。但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如何准确界定犯罪、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防止权利滥用和加强人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引导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是对司法者的极大考验,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1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典型案例,供社会大众参考。编发时体例略有调整。

  叶某故意伤害案

  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基本案情:2014年5月5日晚,被告人徐某林、方某、徐某近、徐某新、被害人徐某等人在景德镇市浙江路某KTV唱歌并喝了很多酒。

  当晚23时许,徐某林、方某两人到外面找陪唱小姐,徐某林一路上见人就借酒疯骂人,踢路边摊位,当走到被告人叶某的烧烤摊前时,叶某多看了徐某林、方某一眼,徐某林、方某就和叶某发生了口角。随后徐某林纠集徐某新、徐某、徐某近一起去打叶某。

  徐某林等人来到叶某的烧烤摊,徐某林用塑料凳子砸叶某头部,徐某近用拳头打叶某,方某、徐某新、徐某亦上前殴打叶某,叶某与其合伙人朱某一起反击,叶某拿出平时烧烤用于削肉的小匕首刺中徐某等人,致使徐某、徐某林、徐某近三人被刺伤,后徐某于5月27日救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徐某系被锐器刺破胃、肠及腹主动脉后,失血性休克引起脏器功能障碍死亡,徐某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徐某近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叶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本案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故意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重大损害后果,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叶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林纠集方某、徐某、徐某新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判决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徐某林、徐某近、方某、徐某新以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自犯罪事实和情节,相应处以有期徒刑一年或者适用缓刑等处罚。

  典型意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限度条件是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必要限度是指防卫手段和强度未超过制止不法侵害之必须的程度。

  本案中,徐某林等人无故围殴叶某等人,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叶某的反击系自我防卫。但徐某林持塑料凳子砸叶某头部,方某等人用拳头殴打叶某,实施的是一般暴力行为,未使用可能危及叶某生命或可能造成其重伤的工具或高强度手段,叶某用烧烤削肉的小匕首刺伤不法侵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防卫手段及造成损害与不法侵害明显失衡,成立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本案不法侵害人徐某林等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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