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说“不”!,对家庭暴力说不评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郑中

  家庭生活本应是温馨和谐的,然而,在当下社会,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使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伤害,更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近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

  杨某与妻子王某系再婚夫妻,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发展到动手打架。在一次争吵中,杨某将王某的脖子掐伤,王某情急之下报了警。当地派出所给夫妻二人做了调解,杨某向王某保证再也不动手打人,王某才原谅了他。派出所出具了治安调解协议书一份。没多久,二人再次争吵,杨某将王某打伤住院,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杨某作出300元的罚款以及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其间,王某多次提出离婚,杨某均不同意。王某带着孩子离开了家,与杨某分居。杨某不知悔改并变本加厉,多次到王某的住处对其进行骚扰、堵门,并对其近亲属进行跟踪骚扰。王某母女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王某担心杨某继续对其使用暴力,便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杨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杨某骚扰、跟踪王某及其近亲属。随后,王某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与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本应珍惜重新组建的家庭,但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屡次发生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均认可分居已经超过两年的事实,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意愿等实际情况,原、被告的婚生女随原告王某一起生活较为适宜。

  说 法

  我国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使受害者身体上或心理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家庭暴力不仅仅限于殴打等传统形式的暴力,本案中,在王某与杨某发生争吵后,经民警调解,王某已经表示原谅杨某。但杨某对王某近亲属进行跟踪、骚扰,使人心生恐惧,符合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对精神的侵害行为”,显然构成家庭暴力,故法院依法裁准王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本案中,王某因不堪忍受杨某的家庭暴力,提出了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但如果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的,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杨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已符合法律规定离婚要件。

  家庭暴力,无论是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还是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都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家庭成员之间应互敬互爱,要知道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庭私事,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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