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再婚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给自己子女是否有效,再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会分给前妻的小孩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茹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兰、王某慧、王某丽、王某芳四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房屋份额;2、依法取得受赠财产份额;3、将受赠取得的产权份额和继承取得的产权份额累加作为各自名下的产权份额,由各法定继承人按份共有。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王某国、张某冰二人系夫妻关系,共生育王某刚、王某兰、王某慧、王某明、王某丽、王某芳六名子女。王某明与前妻李某珍生育一子李某军,于1986年4月办理离婚登记,于1994年与张某红再婚,生育一女王某娟。王某明于2004年1月22日因病去世。张某冰于2011年11月4日因病去世。王某国于2016年8月16日因病去世。位于北京市东城区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58.6平方米,间数为10间(另有2层上房1间,建筑面积为15.4平方米),原属于被继承人王某国、张某冰夫妻共同财产。

2002年1月8日,王某国、张某冰办理公证赠与,将上述房屋2层上房1间赠与王某明个人所有,将2层79平方米分别赠与除王某明外的其余五名子女个人所有。同日,上述六子女接受赠与。同日,张某冰、王某国办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公证,对上述房屋1层每人分得39.5平方米。现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请法院判如所请。

王某娟、张某红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某国、张某冰、王某明的遗产房屋份额;2、对于被继承人王某明受赠取得的产权份额要求多分;3、将受赠取得的产权份额和继承取得的产权份额累加作为各自名下的产权份额,由各法定继承人按份共有;4、依法分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与王某兰、王某慧、王某丽、王某芳四人主张一致。

李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某国、张某冰、王某明的遗产房屋份额;2、将受赠取得的产权份额和继承取得的产权份额累加作为各自名下的产权份额,由各法定继承人按份共有;3、依法分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与王某兰、王某慧、王某丽、王某芳、王某娟、张某红六人主张一致。

被告辩称

王某刚辩称,同意将受赠取得的产权份额和继承取得的产权份额累加作为各自名下的产权份额,由各法定继承人按份共有,但不同意原告方提出的等比例继承分割方案。对王某国、张某冰本身的遗产份额(1层房屋)我要求多分至50%,对王某国、张某冰自王某明遗产继承得来的遗产份额我也要求多分至50%,余下部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我要求多分的理由,是因我对王某国、张某冰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原告方多人不在北京居住,未能对王某国、张某冰尽到赡养照顾义务。王某兰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生活在云南;王某慧一直在美国居住;王某丽在内蒙古、北京两地生活,但主要在内蒙古生活;王某芳自1978年开始一直在加拿大居住;王某明于2004年去世。自1989年,我与王某国、张某冰便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给予生活费。1995年至2002年期间,我不仅给付生活费,还给付租房费。2003年王某国因摔伤生活不便,我为其送饭,倍加照顾。我不同意王某娟、张某红二人提出的多分份额的意见,因与丈夫共同生活并非多分的理由,而王某娟作为未成年子女对父亲起不到照顾赡养作用。

对于涉案房屋,我愿意给付其他继承人合理对价以取得涉案房屋全部产权份额,但要求王某娟、张某红二人搬离腾房。

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王某国、张某冰二人系夫妻关系,共生育王某刚、王某兰、王某慧、王某明、王某丽、王某芳六名子女。王某明与前妻李某珍生育一子李某军,双方于1986年4月离婚。王某明于1994年与张某红再婚,生育一女王某娟。王某明于2004年1月22日因病去世。张某冰于2011年11月4日因病去世。王某国于2016年8月16日因病去世。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58.6平方米,间数为10间(另有2层上房1间,建筑面积为15.4平方米),原属于王某国、张某冰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1月8日,王某国、张某冰办理赠与公证,将上述房屋2层上房1间赠与王某明个人所有,将2层79平方米分别赠与王某刚、王某慧、王某丽、王某兰、王某芳五名子女个人所有。同日,上述六名子女均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公证。同日,张某冰、王某国办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公证,将1层房屋约定为夫妻二人每人分得39.5平方米。

另查,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王某丽手中留有王某国存款59806.69元,均要求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再查,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因无法明确规划用途是否为住宅或商业,鉴定机构申请本院撤销市场价值评估。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2号房屋(10间,建筑面积为158.6平方米)及2层上房1间(建筑面积为15.4平方米)由王某兰、王某慧、王某丽、王某芳、王某娟、张某红、李某军、王某刚八人共同继承并按份共有,其中,王某兰、王某慧、王某丽、王某芳、王某刚五人各占17.295%的产权份额,王某娟、李某军二人各占5.8774%的产权份额,张某红占1.7702%的产权份额;

二、王某国存款59806.69元由王某兰、王某慧、王某丽、王某芳、王某娟、李某军、王某刚七人共同继承,归王某丽所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王某丽一次性向王某兰、王某慧、王某芳、王某刚四人各给付9968元,一次性向王某娟、李某军二人各给付4984元;

三、驳回王某娟、张某红、王某刚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一、王某国、张某冰与子女的赠与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王某国、张某冰通过签订《赠与书》的方式,将自己房产的一部分面积无偿赠与自己的子女,《赠与书》明确载明受赠人为各子女个人,且经过公证,而各子女亦经过公证表示接受赠与。故王某国、张某冰与各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各子女受赠所得房屋面积应当归各子女个人所有。

二、王某明受赠取得的房屋面积的继承问题。

如前所述,王某明受赠取得的房屋面积,应属于王某明个人所有,在王某明去世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王某国、张某冰、张某红、王某娟、李某军依法继承。张某红、王某娟提出多分遗产份额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王某国、张某冰未处理的房屋面积。

这部分,包括王某国、张某冰继承取得的王某明受赠取得的房屋面积和余下的房屋面积。对此部分,因王某国、张某冰未留下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继承开始后,因王某明先于王某国、张某冰死亡,则由王某明之子李某军、之女王某娟代位继承,则该部分遗产由王某刚、王某兰、王某丽、王某慧、王某芳、李某军、王某娟七人依法继承。王某刚提出多分遗产份额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房屋产权登记并非以房屋面积为单位,则以各人所得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各人所有的房屋产权的份额,较为适宜。现原、被告均同意将受赠取得的产权份额和继承取得的产权份额累加作为各自名下的产权份额,由各法定继承人按份共有,不持异议。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再婚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亲生子女

再婚夫妻婚后房产赠与原子女

再婚夫妻婚后给一方子女买房

再婚夫妻可将房产赠与妻子吗

再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会分给前妻的小孩吗

再婚后个人财产能不能留给自己孩子

再婚后共同房产双方子女

再婚夫妻房产赠与过户

再婚夫妻婚后房产赠与原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给自己子女买房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