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重复申请信息公开?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重要的调取证据的方式,我们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一些征收文件,来判断征收是否合法,存在哪些违法之处,而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却是困难重重,而有些被征收人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进行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但结果甚微!并且还会遇到重复申请公开的事情,那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重复申请信息公开呢?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行终7568号《行政判决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在申请人是否构成重复申请的认定上,不仅要考虑申请人前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相同,行政机关是否已经作出答复,还有必要考虑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前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答复的事实根据是否可能发生变化。
比如:国家秘密是否已经解密、行政管理过程是否已经完成、信息尚未制作的原因是否已经消除、因机构职能调整是否导致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发生变化等,行政机关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处理并说明理由。
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重复申请信息公开时,不仅仅依据前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相同、是否予以答复,还需要考量其他因素。如你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参考上述案例进行判断,行政机关的答复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合,要及时去维权。
律师说法:很多被征收人都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是收集证据的一个重要手段,但能运用明白的少之又少,而盲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被征收人解决问题反而没有好处,还有可能因为收到某些文件后未及时提起诉讼,导致起诉期限过期。因此,建议各位被征收人遇到征收问题咨询专业的律师解决问题,不建议自己盲目地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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