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征求宅基地实际使用人、房屋共建人意见
导读:小孙最近遇到一个难事,家里拆迁了,本来是件好事,本来他媳妇都和拆迁办签了补偿协议,但拆迁办又说他不是本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是他去世岳父的,不给他补偿,于是又和他岳母签了一份补偿协议。而小孙和他媳妇结婚就在这个村里生活居住了,婚后这块宅基地也是他们夫妻二人一直使用,房子也是婚后他们夫妻二人建的,他认为他应该获得拆迁补偿,但拆迁办不认可,现在他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最高法行申1458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政府与案外第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该宅基地未换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一直由再审申请人夫妻二人实际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由再审申请人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出资加盖,再审申请人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一定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区政府与案外第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是否征求过宅基地实际使用人、房屋共建人的意见,是否尽到审慎审查和注意义务,关系到被诉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二审法院未对上述问题进行审查,仅以再审申请人不是拆迁区域村民、不属于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综上,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律师说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只有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使用权,而小孙不具有该村户口,不属于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房屋是其建造的,对房屋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而房地一体,他妻子属于本村集体成员,有权利获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拆迁办以其不是村民村民,又和其岳母再次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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