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14时,在长葛市南席镇某十字路口处,闫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侯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侯某与邵某系亲属关系,我方接受闫某委托。
案件基本情况
1、事故地点为侯某与邵某的家乡,事故责任认定书未下,对当事人闫某特别不利。
2、侯某与邵某都在住院,其家属侯法某代为处理,索要过多不合理的赔偿款。
3、侯法某另外想主张邵某的误工费,希望我方当事人闫某按要求承担。
4、赔偿款的承担主体问题。
案件处理过程
接收案件当天我方团队对于案件讨论处理方案,第二天就前往交警队沟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负责的交警同志不在单位,但是对于事故过程在电话里简单发表了看法,事发路段上一辆白色的大众车违法停车,导致双向单车道无法正常通行,我方当事人闫某属于紧急避险,侯某所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该进行车辆属性鉴定。
接收案件的第三天,双方当事人一同再次来到交警队,对方对于事故过程、事故责任以及赔偿主体方面存在误解,我方律师团队据理力争,对于昨天电话里阐述的事故意见又重新郑重地多次表达,对于误解多次开导和沟通。之后经过我方团队的不懈努力,高额赔偿请求降到了相对合适的金额,此时事故责任还未确定,我方当事人闫某一直以来被对方灌输了全责的思想认知,我方团队与交警同志对于事故过程重新认真分析
接收案件当天我方团队对于案件讨论处理方案,第二天就前往交警队沟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负责的交警同志不在单位,但是对于事故过程在电话里简单发表了看法,事发路段上一辆白色的大众车违法停车,导致双向单车道无法正常通行,我方当事人闫某属于紧急避险,侯某所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该进行车辆属性鉴定。
接收案件的第三天,双方当事人一同再次来到交警队,对方对于事故过程、事故责任以及赔偿主体方面存在误解,我方律师团队据理力争,对于昨天电话里阐述的事故意见又重新郑重地多次表达,对于误解多次开导和沟通。之后经过我方团队的不懈努力,高额赔偿请求降到了相对合适的金额,此时事故责任还未确定,我方当事人闫某一直以来被对方灌输了全责的思想认知,我方团队与交警同志对于事故过程重新认真分析
案件总结提示
1、签订涉及人身或者财产关系的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不要随便签字,听从律师的建议,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不懂,一知半解,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2、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严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在维护合法权利的道路上,一定要占得时间先机,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