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张老汉生前拥有一套位于无锡市的住房,在老伴去世后,张老汉于2019年将该套房屋出售得款90万元。考虑到有三位子女张甲、张乙、张丙,张老汉遂于2009年3月5日与三子女订下分割财产协议,约定由张甲、张乙、张丙各分得8万元,张老汉另给张甲、张乙、张丙三家的子女各1万元。余款63万元存入张老汉的银行卡内用于养老。此后,张老汉即随张甲之子张XM在外租房共同生活。张老汉的养老金及存款的银行卡交由张XM保管。2022年6月5日,张老汉因患肺心病死亡。2022年6月6日,经过张老汉的三子女核算,张老汉名下的遗产数额为60万元。当日,张XM遂向张乙及其配偶井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张乙、井某10万元整(拾万元整),一星期凑齐”。付款期限届至后,因张XM未向张乙、井某支付10万元,本案遂成讼。
【法院裁判情况】2023年2月2日,经受诉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张XM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张乙、井某7万元;如张XM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按10万元的未履行部分向张乙、井某支付款项。
【律师分析】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主要有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遗嘱管理人或者共同担任遗嘱管理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等多种途径。而就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方式而言,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张老汉生前并未订有遗嘱,故不存在有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形。虽然在案证据未印证继承人以书面形式推选张XM作为遗产管理人,但从原告张乙、井某及被告张XM当庭陈述来看,可以认定三位继承人张甲、张乙、张丙推选了张XM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事实。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亦未限定推选遗产管理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张XM作为张老汉的遗产管理人,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职责;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在继承开始后,张XM作为遗产管理人,通过向张乙、井某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张乙、井某已经作出同意分得张老汉遗产中10万元的方案。但是,在付款期限届至未获得款项时,张XM的行为即侵害了继承人张乙的权益,其应当向张乙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