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2023,女职工卫生费交个税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泽

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2023,女职工卫生费交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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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卫生费发放规定文件

昨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11月1日起《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对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为广大女职工带来了更多福利。那么,《规定》会给我市女职工带来哪些福利和待遇呢?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女工委员会主任周玲玲,了解到《规定》实施后,女职工劳动保护新增的福利和待遇。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特殊保护。

比如,女职工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两个小时应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

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暂时安排其从事其他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日的休息时间(事假或病假);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针对目前女性怀孕流产增多的现象,《规定》明确,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我省2016年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此次出台的新规明确,正常分娩的女职工可休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产假。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于流产的女职工,《规定》中明确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给孩子喂奶的问题如何解决?据周玲玲介绍,对此《规定》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有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针对生育体弱儿的女职工,《规定》还增加了特殊照顾:对于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来源:京九晚报

监制:毛志权编辑:张鑫责编:小杜

女职工卫生费属于什么费用

每月向女职工发放不低于35元卫生费,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给予最多两天休假……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依法预防制止利用从属关系同事关系业务联系等形情形,违背女职工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的性骚扰。女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有关组织和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草案》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未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福利待遇,限制聘任、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草案》提出,用人单位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的劳动;对常年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对于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给予一至二日的休假;对于连续站立劳动的女职工,每二小时安排甚适当的工间休息置;每月向女职工发放不低于三十五元的卫生费用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列入预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资水平和物价的不断提高,卫生费用标准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草案》还提出,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的劳动;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岗位;怀孕不满三个月和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经本人告知并出具医疗机构诊断,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每日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入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劳动量;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应当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不适应的岗位;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的,所需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和妇科检查,并且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行至少一次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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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 仲亮

女职工卫生费属于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吗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11月11日讯 据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报道 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总工会等4部门发布关于明确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有条件的用人单位,12月1日起,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通知》还明确了,所需经费,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从公用经费项目中列支。

卫生费的标准将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女职工卫生费计入什么科目

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总工会等4部门发布关于明确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

详情如下↓↓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权益,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对我省女职工卫生费标准明确如下: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所需经费,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从公用经费项目中列支。卫生费的标准将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总工会

2021年11月8日

★政策解读★

近日,福建省人社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明确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福建省女职工对《条例》相关规定,特别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放卫生费等措施,深表欢迎且呼声很高。由于《条例》中仅规定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但没有明确发放标准及经费支出渠道,导致有条件发放的用人单位实际无法操作。

二、《通知》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明确发放标准,二是明确经费渠道。关于发放标准,综合考虑福建省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其他省份标准,确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关于经费列支渠道,结合省实际并参考其他省份做法,明确“所需经费,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从公用经费项目中列支。”

此外,本文还明确卫生费的标准“将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来源:福建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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