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诈骗罪,后获缓刑,涉嫌诈骗6万缓刑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嘉

【承办律师】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总部(合肥)高级合伙人

【罪名】诈骗罪

【审判机关】安徽省某人民法院

【被告人】王某

【事实与情况】以被告人王某为首的诈骗集团通过操控“股票”涨跌,让被害人在高点买进,操控至其预想的低点时,再让被害人卖出“股票”,从而获取巨额暴利,诈骗11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29982.81元。

【案件审理、辩护经过】徐权峰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为其辩护。委托后立即进行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了解案件事实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在整个案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接受公司指令被动发展客户,并未主动发展,主观恶性较轻,加之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果】对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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