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
住处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的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
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温馨提示:
1、判断能否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方法:
首先,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属于这两类犯罪,不论其是否有固定住处,都可能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果不属于这两类犯罪,再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固定住处,如果没有固定住处,则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果有固定住处,则不能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指定居所监祝居住适用的第二种情形,只有在侦查阶段才可以适用。
相对于住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对其正常生活的影响更大,需要予以特别规范。
相关解释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可以指定的居所的具体条件予以明确。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狄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指定的居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②便于监视、管理;③能够保证安全。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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