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具体而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里强调了公共利益的前提,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要进行一系列法定程序。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只有在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才能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征收土地:
1.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比如建设军事基地、驻外使领馆等。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像修建铁路、公路、水电站等项目。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征收土地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需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比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总之,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是明确的,且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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